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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裁定原判决事实认定不清,立案再审,能否改判?

山东 07-18 09:05  悬赏 0  发布者:641125…… 给我留言  回答:(0)
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审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有:2006年9月29日发包人分局与被申请人立公司订立整理项目建设工程合同,该合同签订后,立公司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水务公司。2006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水务公司与再审申请人订立合作协议,对整理第三标段进行整理,再审申请人负责具体施工,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被申请人水务公司对该工程提供了技术及工程管理,被申请人水务公司提取10%的管理费,已支付给申请人621496.80元,按合同约定提取完10%管理费后余款未有支付给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分局已累计拨付1345382元,被申请人立公司预留工程款234982元,支付给水务公司980400元。原一、二审已经确定再申请人为本案涉及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且发包人已经拨付工程款1345382元,被申请个人立公司预留拨付工程款234982元的情形下,关于此建设工程具体价款是多少、被申请人立公司预留的234982元工程款项是否有合理理由等基本事实,仍然需要进一步调查。申请人提交证据:工程签证单等资料都以被发包人代表、监理部门、承包人签字印章;工程完工,由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工程未原审、审计,发包方占用部分工程,发包方向法院提交《说明》承认占用,申请人要求按监理签收核定的工程价款支付;要求立公司、水务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要求支付部分的欠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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