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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问题

山东-威海 04-16 18:57  悬赏 25  发布者:hayaxi……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父母在农村有一套老房子于2006年3月1日以3500元价格卖给另外镇的一人(此人户口所在地不在我村),土地使用证交给对方,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当时只是草签了一个简单协议。2009年买方又转让给另外一方(称买方B),我父亲又和买方B照原有协议重签了协议,买房人更名为买方B,原有协议撕毁。后来又和买方B另外补签了一份协议,当时我父亲对所签协议内容并未阅读就按了手印,也未同我们说起。现我们发现补签协议内容主要是针对将来旧房改造的拆迁费及补偿费问题,对方要求全部归买方所有。其中一条为若卖方反悔,当按反悔时房屋买卖价格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而因该房屋被征收、规划、改造、拆迁所得的一切费用和利益仍归买方B所有。由于现在尚无拆迁,为避免将来的纠纷,我们想将房屋要回,起诉至法院,法院已明确售房协议无效,但双方对退回金额问题达不成协议。对方要求补偿19万。而事实上此房屋售出后对方并未居住及维修,现房屋损坏,难以居住。我想请教一下,我方应根据什么给予对方赔偿,法院要求我们找房屋评估机构对房屋价格进行评估后,决定给予对方赔偿。此房评估时包括土地使用权吗,还是仅仅是房屋本身的价格?我们觉得5年前卖出时3500元,现在对方要求赔偿19万,实在难以接受。房屋是50年的老房,破败难以居住。
问题补充:
当时法官说此次只能宣判售房合同无效,赔偿金额建议调解。法官说对方可于宣判后2年内针对赔偿金额提出反诉,赔偿金额按患者提出反诉时的房屋价格给予赔偿,建议我们早些给予对方赔偿。倘若对方2年后提出反诉,而2年后一旦有拆迁政策,岂不我要全赔偿给她。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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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4-16 19:02
当然不合理,只能返还当时的购房款
回复时间: 2011-04-16 21:05
案情复杂,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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