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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这样的产品购销合同有效吗?

 04-18 17:11  悬赏 0  发布者:yysxj 给我留言 地区:浙江-浙江 回答:(1)
采购合同上的需方和供方里填写的全不是全称,但是在最后有供方和需方的企业盖章,而且这个采购合同是以传真形式的,也就是说需方和供方都只能看到自己的红色盖章,对方的盖章显示的是黑色,请问这样的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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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04月18日 17时16分
有效的。
合同法: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由此,传真合同也就不存在我们平时所见的合同“原件”了。
如果企业有问题,可以直接联系我。以便迅速解答各种企业事务问题。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您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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