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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们是在88年,90年,93年分三期种植的果园,当时村委会是按照户户有的原则发展的果园,当

河北 04-20 06:00  悬赏 0  发布者:舒心园 给我留言  回答:(1)
律师您好,我们是在88年,90年,93年分三期种植的果园,当时村委会是按照户户有的原则发展的果园,当时有十一户由于种种原因不承包,2000年的时候果品市场陷入低谷,许多户弃包,转包,转卖,放弃果树。村委会于2001年多次给村民做工作,大部分果农与村委会签订了十年的延保合同,并且承诺合同到期后继续延包,2010年延保合同到期后,原先转包,弃包,转卖,还有以前没有承包的户以合同到期为由要求平分果园,请问是否有依据,另外当初发展果树的时候是我们村民自己拿钱买的树苗,合同中为了保护果树不被毁坏约定树权是集体的,约定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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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4-20 07:10
树权属于农户,弃包、转包者不能要求平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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