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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房屋

辽宁-鞍山 04-30 14:13  悬赏 0  发布者:asgajz 给我留言  回答:(2)
老人的女儿以赡养老人为由,扣留了老人的全部退休金,还将老人的房出租,出租款也未给老人。并于2009年,将老人的公有住房以买卖的形势公证过户为自己名下后,将老人送至养老院(未付购房款,未告知其他子女)。当老人病重时又拒绝送医和阻挠其他子女将老人送医。在老人经抢救,病情稳定时,又将老人搁置医院不管,造成老人至今无家可归。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老人有没有权要回自己的房子?可不可以撤消原有的房屋买卖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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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4-30 15:14
实为赠与,老人可以其不尽赡养义务,要回房屋,
回复时间: 2011-04-30 15:13
使用权房产在房改时候,继承人都是有权利买的。可以起诉分割。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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