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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费事不是应该退回来给我,因为楼宇本身消防不过关,没办法通过消防

 08-09 00:48  悬赏 5  发布者:zhangz……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佛山 回答:(16)
我在找一店铺的时候,通过一间中介所找到一个铺位,我把铺位租下前,我先告诉中介,我是做网吧的,消防必须及格,必须过关,因为我自己也是第一次做网吧,所以消防过不过我不知道,但我已经告诉清楚中介,中介也知道,然后也说这个房子是没有问题的,之前的人搞餐饮都能过,然后就约了房东,我们交了订金,我也更房东说清楚,在租之前说的,我是做网吧的,消防必须能过关,房东也保证自己的能过关,同样口头承诺,如果因为他房子问题,他会把按金退回给我。
    但现在问题来了,房子的消防的确过了,而且跟我无关,是房子结果问题,因为是比较旧的老房子,消防出口跟入口在同一个地方,消防哪里怎么用人事,怎样用办法都过不了,到了最后,房东也愿意把全部按金退回给我。但是,中介的不愿意退还,而且是全数不退还,他的理由是,因为我已经交了按金签了租任合同,他就已经完成了整个中介过程了,但我在跟房东租之前,已经是把自己做网吧,要求找的房子必须消防过关,中介当时也口头上说能过关的,我才租下来。
     问题来了,我觉得中介的中介费也必须退回来给我,因为这是一个不成功的介绍,需然合同没有明确写明,但是,的确是由于房子本身问题导致我不能过消防,不能办牌照,所以我认为中介费也必须退回。
    请问大家,中介费事不是应该退回来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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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5年08月09日 07时21分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您与中介之间存在居间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结合本案来看,中介并未促成合同成立,因此,其无权要求扣押费用。
    其次,您之前与中介机构口头告知了您的要求,对方也作出承诺,这个需要您拿出证据,因为中介很可能不认账,所以,您必须拿出当时主张过消防必须过关,否则,您租赁房屋的目的无法实现,那么对您来说没有任何意义。
    再次,建议您找中介沟通,并通过录音的方式固定证据,证明您曾经告知过,如果中介不退还费用,您可以将中介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
    最后,如果起诉,您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需要准备以下资料:1、您与中介签订的合同;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3、证明无法通过消防的资料;4、民事起诉状;5、曾经告知中介消防必须过的证据(录音或者短信、其他证人证言。只有证据充分,您的主张才能够得到支持。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8-09 02:31
你好,如果中介口头承诺房子消防能通过,并且约定如果房子有问题退中介费,那么现在出现这种情况,属于中介违约,应当退还中介费。但需要注意的是,一旦起诉,我们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中介口头承诺过,如果没有证据的话,中介费很难退给我们。
我的补充: 2015-08-09 12:15
1、《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2、本案中,虽然我方确实与出租方签订了合同,但是,由于房子不能达到约定的标准,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所以,中介方的促成合同成立的义务并没有实际完成,故一档退还中介费。
3、口头约定如果没有证据的话,需要补证,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电话录音或者现场录像,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回复时间: 2015-08-09 08:14
你好!
首先,你与中介之间属于居间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因为你和中介已经消防必须通过,因为房子旧的缘故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93条4项规定,你与出租方已经协商解除租赁合同。那么中介就没有要求支付报酬的依据,这样应该退还中介费,但应该支付必要费用。
我的补充: 2015-08-09 08:20
其次,以上需要有证据支持,你可以通过与中介通话录音证明,还要原房主书面证明。
最后,你可以与中介说清厉害关系,如果不成可以准备证据起诉到法院。

希望我的解答你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或微信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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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8-09 09:17
因中介事宜未完成,原则上应当退回中介费。
回复时间: 2015-08-09 09:21
如果由关于消防事宜的约定,中介确有失察之失,应该只收取必要费用而不是报酬。
回复时间: 2015-08-09 09:23
首先,您与中介之间存在居间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结合本案来看,中介并未促成合同成立,因此,其无权要求扣押费用。
     其次,您之前与中介机构口头告知了您的要求,对方也作出承诺,这个需要您拿出证据,因为中介很可能不认账,所以,您必须拿出当时主张过消防必须过关,否则,您租赁房屋的目的无法实现,那么对您来说没有任何意义。
     再次,建议您找中介沟通,并通过录音的方式固定证据,证明您曾经告知过,如果中介不退还费用,您可以将中介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
     最后,如果起诉,您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需要准备以下资料:1、您与中介签订的合同;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3、证明无法通过消防的资料;4、民事起诉状;5、曾经告知中介消防必须过的证据(录音或者短信、其他证人证言。只有证据充分,您的主张才能够得到支持。
回复时间: 2015-08-09 10:19
应该退!
回复时间: 2015-08-09 10:56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谁有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谁就能打赢官司要求对方承担法律责任,故只要你有证据能证明中介有违约,并承诺因此要退中介费的,你就可以要他退回中介费用,你可以收集以下证据:1书证合同、2人证、3视听材料
回复时间: 2015-08-09 11:36
根据《合同法》对居间合同的相关规定,就你所述事实来说,中介没有法律依据来收取你的中介费。建议通过协商解决,或者向当地消协投诉,还不能解决你的问题,那就向当地法院起诉。
回复时间: 2015-08-09 11:51
按照你讲的,中介费应该退还。但是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要看证据。
回复时间: 2015-08-09 15:21
中介费应该退还,因为买卖没有成功。
回复时间: 2015-08-09 15:39
中介应该退还中介费,建议你们协商处理,毕竟手里现在没有证据,让中介再给你找一个地址。
回复时间: 2015-08-09 16:57
您好!在能够证明与中介的口头协议内容的前提下,中介费当然应该退还。
回复时间: 2015-08-09 21:47
协商解决
回复时间: 2015-08-10 17:28
根据《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的约定,你与中介签订的合同不成立。因此,你可以要求中介退费。如果起诉到法院,证据必需得到法院支持。所以,你应该收集对你有利的证据,证明你与中介机构有关消防的约定。
回复时间: 2015-08-14 00:07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依《合同法》第二十三章规定,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二、居间人介入的义务。居间人在从事居间活动中,委托人或者合同的相对人要求其保守姓名或者商号的名称的,居间人应当遵守委托人或者合同相对人要求保守其姓名、商号名称,意味着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一方不与相对方见面,其签订合同的事务由居间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负履行责任。
  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为最终达到保守秘密的目的而实现的,居间人在满足委托人及合同相对人提出的保守姓名、商号的名称的同时,应保守在其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双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三、促成双方成交的义务。促成双方成交的义务是居间人为保证居间人的收益权利的积极手段。《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约约定支付报酬。”该条规定居间人索取报酬的前提是“促成合同的成立,”合同未成立,居间人则无利益保证,《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从结果上来看,本案中介人并没有促成合同的最终形成,消防的过错中介人作为有经验的群体可以预知却没有预知到位有过错。
    房东与您签订的合同也是赋予生效条件的,条件没有成立,实际合同也没有成立,那么我们认为依法应该由中介人退还全部款项。

其次,1、《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依据上述条款来看,我认为您可以适当支付中介的辛苦费,剩余的全部返还给你。

  再者,先协商,不能的,诉讼。材料:1、中介合同;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3、证明无法通过消防的资料4、房东证明是附加消防条件。5、起诉状
  最后,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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