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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有借条 后将已卖掉多年的农民安置房屋 用于抵押借款 属于诈骗犯性质吗?

江苏-无锡 08-09 16:52  悬赏 0  发布者:py0992 给我留言  回答:(2)
事实和理由

    2012年5月25日,被告曹国良向本人借款贰拾万元整(200000元),被告承诺原告于10月6日归还,同时立下借据一张。9月27号,被告又以各种理由向原告借款壹万元整(10000元)同时立下借据,并承诺10月6日一并归还。到期后,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而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搪塞,并拿华庄凯发苑582号2201室95.29平方农民安居房作为抵押物抵押,有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原件作为依据,并签下抵押借款合同书及抵押借款补充合同各一份。
    原告后知此房在4年前已卖给许志庆(华庄派出所有全部材料),这种先有借条 后将已卖掉多年的农民安置房屋 用于抵押借款 属于诈骗犯性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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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8-09 17:27
先有借款,在到期无法偿还情况下,拿房产抵押(实际上不算抵押,因为抵押需要登记),但房子已经出售了,构成民事欺诈。但尚不能说构成犯罪。
回复时间: 2015-08-09 21:53
不属诈骗
抵押需要办理登记才有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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