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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何解决男女双方当事人对住房问题的争议? (2) 案内的两笔债务应如何定性与偿还?

广东-茂名 05-05 12:27  悬赏 0  发布者:shyjel…… 给我留言  回答:(1)
孟波(男)与小黄经人介绍相识了3个月后,于1994年1月登记结婚,共同居住在由男方单位分配的公房里,次年生育一女。孟波原系国有企业职工,两年前辞职,他未与妻子商量便向他人借债3万元,从事个体运输,经营状况时好时坏,除个人花费外,全部收入用于清偿债务,已还债2万元。但孟波参与赌博,经常深夜不归,对母女生活极少关心,也不肯负担家庭开支。王莉在生育后不久下岗,为维持母女俩生活,已借债2千余元。夫妻关系日趋冷淡。虽经女方多次规劝,孟波仍然我行我素。无奈之中,王莉只好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继续居住在原住房、2000余元债务应由双方清偿、孟波每月支付女儿生活费500元。根据上述案情 (1) 如何解决男女双方当事人对住房问题的争议? (2) 案内的两笔债务应如何定性与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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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5-05 12:33
住房如果还是公房的话,女方作为同住人有居住权;如果已经取得了产权的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会进行分割,要房的一方要补偿给对方的。

两笔债务很可能都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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