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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该对第三人撤诉吗

 05-07 14:09  悬赏 60  发布者:周平生 给我留言 地区:江西-上饶 回答:(4)
律师你好!
甲以46万元的承包费向村委会承包了1000亩水稻种植水稻,后又以同样的价格转包给乙。不料遭遇了百年未遇的洪灾,乙造成经济损失80余万元。于是乙根据不可抗力条款将甲告上法庭并把村委会列为第三人,要求他们返还46万元承包费。甲认为村委会是利益的归属者理应由他们返还承包费,而村委会则说我们未和乙鉴订合同乙无权要求他们返还承包费。开庭后不久,法官找到乙,动员乙对第三人村委会撤诉,说这事要分两部走,先把甲和乙的事处理,以后再由甲起诉村委会,乙则认为这本来就是一个案子,无必要分作两个案子处理,因此不同对村委会撤诉。请问:乙把村委会列为第三人正确吗?他该对第三人撤诉吗?
问题补充:
该转、承包合同均为一年。请注意该承包不是家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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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05月05日 19时45分
列为第三人可以,诉讼应该有利于生产,生活,节约成本,最终返还承包费的是村,应该一个案子下来,不应撤诉。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赵律师:
我们很满意你的精彩回复,一开始我们也是这么想的,因为最终返还承包费的是村,他们不返还即构成不当得利,他们是有利害关系的主体,是适格的等三人;另外分成两个案子办只能是浪费司法资源。谢谢你!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5-05 21:04
这个案子能返还承包费?
不太明白
承包是一个长期合同,如果仅是一次洪水就要求退还全部,没有依据。
但如果因洪水致使所承包稻田无法再耕种的情况下,才可能要求退还剩余也非全部承包费。
另外,严格来说,此处转包应当是未经过第三人即村委会同意,根据合同相对性,起诉村委会或列其为第三人没有法律依据。虽然价格同一,但也不能说利益归属者是村委会,假设是50万呢?
故此,乙列村委会为第三人不正确,应当撤回,当然你可以不撤回,法院可以判决第三人不承担责任的。
回复时间: 2011-05-07 07:43
答:可以列为第三人。
回复时间: 2011-05-07 07:57
不应该撤诉,村委会是有利害关系的主体。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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