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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员工死亡后有无抚恤金

 07-09 20:02  悬赏 10  发布者:立方体 给我留言 地区:河南-河南 回答:(3)
我爸是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员工,2006年5月份得病,2006年8月份,信用社口头通知退休,2006年11月份病故,当时只给了2000元的丧葬费和一个月的工资,无其它费用。但是,近期了解到民发[2007]64号通知中,说明: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但是,经跟信用社沟通,信用社说他不是事业单位,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2006属于亏损状态,根本就没有这样的抚恤金。

请问信用社这样做对不对?对于集体所有制企业,是不是亏损就不会再给抚恤金?如果有的话,可以参考哪些文件?
问题补充:
新密市信访局把这个事情又转交给了新密市信用社处理,现新密市信用社里面的信访办明确说,他不是事业单位,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2006属于亏损状态,根本就没有这样的抚恤金。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有律师说我可以参考这个文件,大家帮我看一下,我是不是可以依据这个文件,向他们追偿这个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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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09年07月09日 20时04分
可以通过信访解决。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正在办理中,非常感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7-11 09:37
关键在于你父亲属于企业职工,不是国家机关(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不应使用上述规定;但是你可以根据劳动部门的规定要求相应的待遇
回复时间: 2009-07-18 18:12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适用于省内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任何企业。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合资企业、股份资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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