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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借乙50万元,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甲用自有房屋做抵押。但俩人没有进行登记,因甲乙都是多年的好朋友,乙仅

 08-14 13:08  悬赏 0  发布者:网友地区:甘肃-甘肃 回答:(1)
甲借乙50万元,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甲用自有房屋做抵押。但俩人没有进行登记,因甲乙都是多年的好朋友,乙仅要求甲将抵押房屋的产权证交由乙保管。半年后,甲无力还债,乙能否起诉法院来实现自己对房屋的抵押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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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年08月14日 13时16分
房屋抵押不进行登记,实际上等于未设立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该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可见,约定房屋抵押后应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这样抵押合同才能生效。甲乙虽然约定把房屋作抵押,但没有办理登记,因此抵押合同不能发挥担保作用。具体情况可以电话详询以便更好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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