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合同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徐荣康  朱建宇  王景林  王远洋  
该问题已关闭

不签合同,不加金的时效问题

上海-徐汇区 07-11 12:04  悬赏 25  发布者:zxl223…… 给我留言  回答:(4)
从06年10月开始工作 到09年7月  期间08年4月 和老板提出过加金问题,09年3月份又和老板提出过加金问题,老板都是用大老板商量商量,金融危机的说辞来搪塞。
09年7月1日,又找老板商量,得到回答是不可能加金,10日又无故把我辞退了。

请问我超过不签合同仲裁的时效了

根据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规定是什么? 
 
 
    答: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问题补充:
请问我超过不签合同仲裁的时效了么?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7-11 13:15
可以申请仲裁解决。
回复时间: 2009-07-11 13:02
劳动局投诉或仲裁解决
回复时间: 2009-07-11 16:44
预约律师详谈把帮助提供操作方案。
回复时间: 2009-07-11 17:37
您好!建议您带好相关材料到苏州市人民路1102号(苏州市公安局对面)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找孙律师面谈为宜,委托律师处理纠纷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孙律师常年联系电话:13914031175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河北石家庄
湖南长沙
江苏淮安
北京东城区
北京西城区
黑龙江黑河
黑龙江哈尔滨
黑龙江哈尔滨
安徽合肥
最新回复律师
辽宁 锦州
人气:440036
河北 石家庄
人气:43127
广东 广州
人气:3918961
山东 菏泽
人气:208939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