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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保证函问题

 08-19 09:50  悬赏 0  发布者:zymslg 给我留言 地区:浙江-丽水 回答:(13)
本案中,信用社和借款方(公司)签订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贷款560万,公司的厂房抵押(评估794万),同时3名自然人出具了(最高额度保证函),但贷款当天借款方就将款全部归还了前一笔贷款。我是出具保证函中的一位,原来的证据中,信用社只提供了内部的贷款查询系统的凭证,我发现了这个问题,像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信用社提供对账单,从对账单中显示单天贷出,当天收回。这样能否消除我的保证责任吗?
问题补充:
1.在保证函中:融资方式为:贷款,票据贴现,承兑,担保,贷款承若,信用证和保函等。没有明确转移贷款用途保证人需要承担责任。
2.保证函是6月份签的,实际贷款是7月底贷的,一个月的时间,没有通知保证人。
3.特别注意:借贷双方签订的是(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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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5年08月19日 17时22分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必须是双方自愿签订,内容意思一致,内容不违法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有效,保证函才会有效的。
  二、依据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四十条 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那么此案件的突破就是收集证据往这方面靠拢来进行。
   三。关于用途的约定也是一个点,但对应的明确法律规定还是不完善的。
   四、关于通知义务,贷款人有违反规定,存在重大过错的。侧面显示了不良用途与行为。
   五、关于借贷双方签订的是(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实际是违反了合同法最基本的条款,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一旦认定,合同直接无效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的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8-19 10:11
1、如果有证据证明你不知道他们贷款是以贷还贷,你的出具的(最高额度保证函)是无效的,是贷款人和借款人隐瞒事实真相签订的违法的贷款合同(法律禁止签订实质是以贷还贷的贷款合同的。2、你有证据可以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以贷还贷贷款合同违法,对担保人隐瞒了事实真相,担保合同无效。
回复时间: 2015-08-19 10:14
你好
    1、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四十条 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所以,如果能够提供对账单,证明该笔贷款属于以新贷还旧贷,那么就说明银行和借款人之间存在串通欺诈的情况。此时,你作为保证人是不用承担保证责任的。
    2、但是如果银行能够证明你是知道该笔贷款就是为了借新还旧那么,你仍然要承担保证责任。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我的补充: 2015-08-19 12:38
补充回答
借贷双方签订的是(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但实际是借新还旧,银行对于这些都是明知的,故意串通借款方隐瞒事实,欺骗保证人在保证函上签字,完全符合担保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以及解释地三十九的规定,你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回复时间: 2015-08-19 10:26
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回复时间: 2015-08-19 10:27
已还款则不需承担担保责任,建议你聘请律师代理出庭调取
回复时间: 2015-08-19 10:33
能否消除你的保证责任,关键且唯一在于,信用社能否提供证据证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笔贷款实质是为了借新还旧。
如果信用社能提供证据证明,你就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信用社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你就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回复时间: 2015-08-19 10:35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作为担保人,您已经出具了保证函,如果该保证责任系您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这个保证是合法有效的,是受法律约束的;
    其次,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因此,对方如果与银行恶意进行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那么保证人出具的保函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再次,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如果银行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保证人责任,那么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从而免除您承担保证责任。
    最后,建议您向法院申请调取主债务纠纷涉及的相关合同及其他证据材料,从而来支持您的主张。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回复时间: 2015-08-19 11:16
1、你得保证函事前的哪一笔借款,对应的为该笔借款保证;
2、《担保法》第28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有物保先有物保进行清偿。你们对物保之外也就是(794万之外)的承担保证责任。
回复时间: 2015-08-19 11:19
你好。作为保证人,你与信用社、债务人之间形成的是保证担保合同。这个合同没有违反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该是有效的担保合同。但是,信用社和债务人没有如实向您陈述贷款用途,致使你的担保风险无限制加大,双方没有履行诚实信用原则,你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担保,即要求解除你与前面两方的的保证担保合同。如有用请选为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8-19 18:57
您好!由于银行与借款人系以新贷还旧贷,您作为保证人并不知情,因此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回复时间: 2015-08-21 19:01
如果你不知晓以新还旧,则就不用担责。
回复时间: 2015-08-23 19:02
这种保证重点是确定担保的期限,在这个固定的期限内发生的最高额贷款都属于担保的范围之内,至于这段时间内发生了哪怕是一百次贷款都不影响担保的性质,只要到期后贷款的总额没有超过最高额即可。
回复时间: 2015-08-24 13:45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您不知情借新还旧,则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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