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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全额购买房屋 婚后才拿房产,离婚后债权人保全我房子

浙江-丽水 08-21 23:55  悬赏 0  发布者:waqq55…… 给我留言  回答:(23)
老公私下保养小三借了很多钱,欠钱之事我一直不知道,他找情人我们多次吵闹然后离婚 。而且我自己名下的房屋是婚前全额付款购买的 1年多以后结婚 2年多才拿到房产证,现在我房子被债权保全了,我还能解除保全吗  我就算证明这个是婚前财产,如果他说结婚前有是事实婚姻呢?  是否我自己取证不是事实婚姻  还是他自己取证证明事实婚姻 产是贵州的本人在贵州多年 ,前夫是在浙江是浙江法院保全 要我回浙江开庭,我儿子等着动手术本来打算卖房子给儿子动手术。我这样才知道房子被保全。 法院是派人来给我传票,那时候儿子在医院而且和他离婚已经一段时间 ,自己也没钱 ,相隔这么远 浙江和贵州 ,我拒绝了说没钱我怎么去而且我和他已经离婚了 ,谁知道房子给我保全了,
问题补充:
保全裁定书 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 100条 第102条 第103条保全了房子 还有为什么 我爸 一个人 私下借的款 没有银行打款 给的现金 我妈妈完全不知道 没签字 ,这个裁定书 直接是 把我爸和我妈列为被告 为什么不是连带责任 请问下 我是不是可以直接 有理由怀疑 起诉人 和被告人 联合意图非法占据我的 个人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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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8-22 05:34
房产登记谁名下?你丈夫具体借款证据又是什么?
追问:

借条我都没看过 房产是在我个人名下

回答:

那要看过具体证据,分析。

追问:

保全裁定书 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 100条 第102条 第103条保全了房子 还有为什么 我爸 一个人 私下借的款 没有银行打款 给的现金 我妈妈完全不知道 没签字 ,这个裁定书 直接是 把我爸和我妈列为被告 为什么不是连带责任 请问下 我是不是可以直接 有理由怀疑 起诉人 和被告人 联合意图非法占据我的 个人房产

回答:

请位律师帮着处理。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45259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8-22 09:22
谁说存在婚前同居的,需要谁去证明。
你应当积极参与诉讼,并提供证据证明是你婚前全款所购房屋。
回复时间: 2015-08-22 10:44
婚前财产不能要求分割。你要找到有利证据证明房子属于婚前财产。最好委托律师一起到浙江出庭应诉,有需要请来电。
回复时间: 2015-08-22 22:19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我是浙江的律师
    首先,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前购买的产权在个人名下的,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对方没有能力进行分割的。但是问题处在产权证是婚后取得的。那么本案的关键就是在证明你签订合同以及付款的事实在发生婚前的。这些证据举证到位了,您就不会被执行房屋的。
    其次,关于事实婚姻也是在1994年以前以夫妻名义就开始同居生活的,才能成立所谓的事实婚姻关系的,我认为您不必要担心,对方是没有证据的。也不能收集到的。法院审查的时候您可以提出异议的。
   再者,关于异议,您需要书面申请。自己填写主要内容就是认为错误的。可以简略撰写的。
    最后,因为路途比较远,我建议您还是委托律师去办理这件事情。因为路途时间成本都要考虑进去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我的补充: 2015-08-22 22:20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以及解释(一)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的补充: 2015-08-22 22:21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对方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您是需要共同承担的。
回复时间: 2015-08-22 06:23
你好!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以及解释(一)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如果你在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房产证又是你个人名下,房屋是婚前全额付款购买的,应当属于你个人财产。至于说婚后取得的房产证是对该财产法律上认可。
其次,根据婚姻法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所以,你们如果在94年2月1日在一起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处理。对是否是事实婚姻抑或非法同居, 不是谁举证问题,关于这个是法院审查范围。你只需提出即可。
最后,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你们属于非法同居,所负债务没有用于同居生活,那么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根据以上分析,建议你书面提出执行异议,阐述以上理由。
希望我的解答你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或微信联系。
我的补充: 2015-08-22 06:27
如果是诉讼阶段,你可以以第三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加入诉讼,或者向法院提出理由。
追问:

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
 委托代理人:

甲方:丈夫
已方:妻子
丙方:儿子
丁方:女儿

异议人就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万山人民法院在受理原告陈玉珠与被告甲方(徐XX)、已方(XX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保全已方(XX菊)房产(贵州省毕节市三江花园A栋八楼B2)提出异议如下:
异议请求:
请求法院立即解除对已方(XX菊)房产(贵州省毕节市三江花园A栋八楼B2)的保全,并责令保全申请人承担异议人由此给异议人所造成一切损失和后续责任。
请求理由

一:从事实上看:


1:已方(XX菊)房产(贵州省毕节市三江花园A栋八楼B2)房产证户主:已方(XX菊)。已方(XX菊)在2007年08月30日,个人积蓄全额付款签订二手房屋购买合同。因前房主房屋购买不足五年产生买卖房税收差异。房产证填发日期:2008年05月28日。


2:已方(XX菊)与甲方(徐XX)在1984年认识同居在孕育,丁方(女儿)珍,丙方(儿子),期间甲方(徐XX),赌博,外遇多次,欠下外债,逼债还债,家徒四壁,甲方(徐XX)在此环境无思悔改,已方(XX菊)压力太大无法接受,丙方(儿子)4个月大后,已方(XX菊)带同孩子与甲方(徐XX)分居,现两孩子已经成年,在两孩子多次劝告下,已方(XX菊)依然对以前生活阴影恐惧,在两孩子监督下签订婚前协议:双方债权,产权互不干涉各自承担。双方同意,于2008年-02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共享晚年。

3:2012年甲方(徐XX)和已方(XX菊)因女儿订婚回浙江打理婚事,期间又有外遇两人多次吵闹无果。甲方(徐XX)离家数月与已方(XX菊)分居,在2013年12月已方(XX菊)与儿子丙方(儿子)回贵州毕节,在2013年12月17日,丙方(儿子)因口角头部遭受重击当场倒地,经救治确认颅内受伤必须尽快开颅手术,因资金不够曾多次向甲方(徐XX)筹钱无果,甲方(徐XX)当时第3天前来贵州看望丙方(儿子),当时也说没钱叫已方(XX菊)想办法,已方(XX菊)最后向老邻居借了十万余元,交了手术费所剩无几,甲方(徐XX)在手术后第一天危险期还没渡过声称浙江有事要回去没钱,在不告知情况将儿子车开回浙江并且将后来向老邻居再借了10万(总20万)准备作为医疗费用谁知甲方(徐XX)拿走6.5万,后来医药费不够已方(XX菊)自己好不容易傲过一期手术儿子出院。

4: 出院后多次向甲方(徐XX)电话追讨一期治疗时私自开走丙方(儿子)轿车与6.5万医疗费用他以没钱推脱,当时与外遇小三在浙江开宾馆人所周知,在2014年年初已方(XX菊)同儿子丙方(儿子)前往浙江追讨医疗费用准备二期手术费用,前往浙江后追讨多次无果,已方(XX菊)住在宾馆守着收银台每天收取,只为讨回甲方(徐XX)私自拿走,已方(XX菊)个人借来的医药费,可是期间根本收不到费用,因为每天都有来要债的,甲方(徐XX)因当时想卖浙江温溪他名下住房,当时还没办理离婚证,需要已方(XX菊)签字,已方(XX菊)要求他把儿子买的车和二期手术费原数归还。当时他答应了,因手术日期是06月01日,在3月卖变卖他以周转,拖延一直没有把钱还给已方(XX菊),在此期间丙方(儿子)车因违章被交警扣留,丙方(儿子)买车时因户口是贵州无法办理分期,后来就买成甲方(徐XX)名字,在扣留时候因为天气下大雨洪水,汽车报废交警找甲方(徐XX)商谈赔偿,他私下悄然领取赔偿。到最后依然以没钱推退。当时不知为何一而再再而三的没钱,后来才得知甲方(徐XX)与他相好经济在相好那里掌控。甲方(徐XX)相好非法接受六合彩下注被刑事处罚过。后来丙方(儿子)劝告已方(XX菊),说算了手术先不动,和他把婚离了我们回贵州自己想办法,不想和他有半分牵连在怎么追讨他也不会还给我们,后来办理离婚后就回贵州。

5:就近期儿子癫痫平常发作,脑补癫痫电波检查需把脑内钛合金骨取出,已方(XX菊)也实在没办法,想到自己房子以前贷款了30万,已陆陆续续提前还进20万,本想还欠10万 还进去,再贷款出来给儿子医疗,10万块也是跟不是富裕的家庭借来打算贷款出来先给别人,钱偿还给银行后拿到他权证,去房产局拿房产证准备贷款,还别人钱以及手术费,到房产局才知房产被保全了,此时已方(XX菊)晴天霹雳,无知所措。这时有无数个问号,什么时候欠下的钱,什么时候被保全,此时已经无力去想是是非非,不管原告还是被告我们只想得到我们应得的维权结果。

二 从法律上看:
1:债务应当属于甲方(徐XX)个人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是因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或者未经共同协商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在一般情况下,下列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1)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2)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夫妻双方依《婚姻法》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
(4)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比如一方的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一方因个人从事赌博、吸毒等活动欠下的债务等。
2:房产应当属于婚前财产。
 结婚前一方已经买了一套房,婚后一年才办理房产证,这样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该房不属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该房屋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配偶婚前已出资购买房屋,完成了取得房屋产权的实质要件。和你结婚后,才领取该房屋的的产权证,只是对该房产赋予了外在的证明。
其次,该房产不能因为你的居住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据此,要将配偶的婚前房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有双方的书面约定,如果没有书面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该套房产不因结婚以及你的居住时间的长短而改变。此种情况将认定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此事件中,虽然房屋产权证的颁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司法实践中会认为房产证的颁发是基于婚前个人购房行为的延续,并且房屋是由婚前一方个人独自出资购买,所以,此种情况应认定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而不宜认定为婚后的夫妻共有财产。
异议人认为,保全人保全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并且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且异议人对被告人(甲方(徐XX))有关涉案的借贷欠款事宜也从未得知,不存在过错,根据民诉法及最高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措施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不得因被告人(甲方(徐XX))个人债务来查封异议人(已方(XX菊))个人房产,现法院已查封,希望人道主义社会下异议人丙方(儿子)现在本应医院治疗,在此异议人强烈要求予以立即解除保全,让异议人丙方(儿子)能得到应有的及时治疗以及应得的维权结果,避免给异议人丙方(儿子)造成更大的无可修复的脑内损伤。
也希望保全人赔偿因保全产生和解除保全产生的一切费用并且承担后续丙方(儿子)手术因延迟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而且我们有理由怀疑是原告和被告恶意串通,图谋非法占有异议人的房产,该房产的所有权应当异议人个人财产。
此致
青田县东园镇万山法院
异议人:
2015年 08月 20日
附:1、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2、二房屋二手买卖合同
3、异议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登记复印件
4、异议人付款证明材料(代还银行贷款支付凭证、收条、发票、银行支付凭条复印件)
5、婚前协议书。
6、丙方(儿子)医疗病例
7.房屋他权证
8.房屋购买前房主委托书及收条等。


律师这个是我自己准备写的 详情是这样 可能写的复杂















回答:

1、你写的过于冗长;
2、对你儿子的治疗建议你一笔带过;
3、"1984年认识同居在孕育"这属于事实婚姻,且已经登记结婚。对你不利的尽量少阐述。
4、建议有对方关于赌博证据以及保养情人的外债没用于家庭生活方面证据。
如满意,敬请采纳支持!

追问:

钱是婚后借的 但是没用于生活 以前的事实婚姻和债务有关系吗?

回答:

1、你们已经登记结婚,是对以前事实婚姻的认可。2、债务方面要有所区分,赌债如果你不认可,那属于个人债务,关于这个没问题,3、对于保养情人的债务,这方面证据很困难,建议找相关证人;4、如果对方认可哪笔债务属于什么,这样根据自认规则,可以不需要证人。

追问:

必须他出庭 自认吗

还有婚前协议书 认定财产和债权各自否则

回答:

1、不是必须的,不过要有证据支持。2、婚前协议一是要生效二是约定如果不明确,也要有证据支持。

追问:

保全裁定书 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 100条 第102条 第103条保全了房子 还有为什么 我爸 一个人 私下借的款 没有银行打款 给的现金 我妈妈完全不知道 没签字 ,这个裁定书 直接是 把我爸和我妈列为被告 为什么不是连带责任 请问下 我是不是可以直接 有理由怀疑 起诉人 和被告人 联合意图非法占据我的 个人房产

回答:

1、关于债权人怎样起诉,这是他的诉权,但是否有理由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2、基于债权人的诉权,对方当然可以对房屋的保全。
3、既然给你母亲列为被告,那么可积极应诉。
4、你怀疑起诉人和你父亲联合非法占据你的 个人房产,要有相关证据支持,不能无根据怀疑。

追问:

因为他们分居多年相隔异地,借款没有银行打款 我妈也无从得知。这个是不是合理的怀疑

回答:

也不能证明他们恶意串通。要有他们串通证据,如他们认识、虚拟债务或如何串通的直接证据。如满意请采纳!谢!

追问:

请问 谁认为是夫妻共同 债务 是不是不用举证

回答:

对,谁主张谁举证这是原则。

回复时间: 2015-08-22 06:32
1、你只需要证明房子是你在婚前全款购买即可证明是你的婚前个人财产;94年2月1日之前的才叫事实婚姻。
2、你需要证明这些钱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上的,这样才能不按夫妻共同债务计算。
3、法院的传票已到,所以联系一下你前夫,了解一下所借款项到底用到什么地方,积极参与应诉
回复时间: 2015-08-22 06:36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您婚前全额购买的房屋,两年多才拿到房产证,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很关键。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如果房屋登记在您夫妻名下,那么这个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只登记在您个人名下,属于个人财产。
     其次,您房屋目前被保全,您可以申请复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再者,您也可以提供其他财物担保,从而解除对房屋的担保,这个最终需要法院认可同意。
     再次,关于事实婚姻问题。如果你们领取了结婚证,就不存在事实婚姻的问题,属于合法夫妻。
     最后,关于对方保全财产是否正确的问题,您可以先对保全复议,如果该房屋确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对方是可以保全的,如果不属于,那么对方保全错误,您可以要求赔偿。如果可以,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我好友或者微信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我的补充: 2015-08-22 06:40
补充一下: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对方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您是需要共同承担的。
追问:

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
 委托代理人:

甲方:丈夫
已方:妻子
丙方:儿子
丁方:女儿

异议人就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万山人民法院在受理原告陈玉珠与被告甲方(徐XX)、已方(XX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保全已方(XX菊)房产(贵州省毕节市三江花园A栋八楼B2)提出异议如下:
异议请求:
请求法院立即解除对已方(XX菊)房产(贵州省毕节市三江花园A栋八楼B2)的保全,并责令保全申请人承担异议人由此给异议人所造成一切损失和后续责任。
请求理由

一:从事实上看:


1:已方(XX菊)房产(贵州省毕节市三江花园A栋八楼B2)房产证户主:已方(XX菊)。已方(XX菊)在2007年08月30日,个人积蓄全额付款签订二手房屋购买合同。因前房主房屋购买不足五年产生买卖房税收差异。房产证填发日期:2008年05月28日。


2:已方(XX菊)与甲方(徐XX)在1984年认识同居在孕育,丁方(女儿)珍,丙方(儿子),期间甲方(徐XX),赌博,外遇多次,欠下外债,逼债还债,家徒四壁,甲方(徐XX)在此环境无思悔改,已方(XX菊)压力太大无法接受,丙方(儿子)4个月大后,已方(XX菊)带同孩子与甲方(徐XX)分居,现两孩子已经成年,在两孩子多次劝告下,已方(XX菊)依然对以前生活阴影恐惧,在两孩子监督下签订婚前协议:双方债权,产权互不干涉各自承担。双方同意,于2008年-02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共享晚年。

3:2012年甲方(徐XX)和已方(XX菊)因女儿订婚回浙江打理婚事,期间又有外遇两人多次吵闹无果。甲方(徐XX)离家数月与已方(XX菊)分居,在2013年12月已方(XX菊)与儿子丙方(儿子)回贵州毕节,在2013年12月17日,丙方(儿子)因口角头部遭受重击当场倒地,经救治确认颅内受伤必须尽快开颅手术,因资金不够曾多次向甲方(徐XX)筹钱无果,甲方(徐XX)当时第3天前来贵州看望丙方(儿子),当时也说没钱叫已方(XX菊)想办法,已方(XX菊)最后向老邻居借了十万余元,交了手术费所剩无几,甲方(徐XX)在手术后第一天危险期还没渡过声称浙江有事要回去没钱,在不告知情况将儿子车开回浙江并且将后来向老邻居再借了10万(总20万)准备作为医疗费用谁知甲方(徐XX)拿走6.5万,后来医药费不够已方(XX菊)自己好不容易傲过一期手术儿子出院。

4: 出院后多次向甲方(徐XX)电话追讨一期治疗时私自开走丙方(儿子)轿车与6.5万医疗费用他以没钱推脱,当时与外遇小三在浙江开宾馆人所周知,在2014年年初已方(XX菊)同儿子丙方(儿子)前往浙江追讨医疗费用准备二期手术费用,前往浙江后追讨多次无果,已方(XX菊)住在宾馆守着收银台每天收取,只为讨回甲方(徐XX)私自拿走,已方(XX菊)个人借来的医药费,可是期间根本收不到费用,因为每天都有来要债的,甲方(徐XX)因当时想卖浙江温溪他名下住房,当时还没办理离婚证,需要已方(XX菊)签字,已方(XX菊)要求他把儿子买的车和二期手术费原数归还。当时他答应了,因手术日期是06月01日,在3月卖变卖他以周转,拖延一直没有把钱还给已方(XX菊),在此期间丙方(儿子)车因违章被交警扣留,丙方(儿子)买车时因户口是贵州无法办理分期,后来就买成甲方(徐XX)名字,在扣留时候因为天气下大雨洪水,汽车报废交警找甲方(徐XX)商谈赔偿,他私下悄然领取赔偿。到最后依然以没钱推退。当时不知为何一而再再而三的没钱,后来才得知甲方(徐XX)与他相好经济在相好那里掌控。甲方(徐XX)相好非法接受六合彩下注被刑事处罚过。后来丙方(儿子)劝告已方(XX菊),说算了手术先不动,和他把婚离了我们回贵州自己想办法,不想和他有半分牵连在怎么追讨他也不会还给我们,后来办理离婚后就回贵州。

5:就近期儿子癫痫平常发作,脑补癫痫电波检查需把脑内钛合金骨取出,已方(XX菊)也实在没办法,想到自己房子以前贷款了30万,已陆陆续续提前还进20万,本想还欠10万 还进去,再贷款出来给儿子医疗,10万块也是跟不是富裕的家庭借来打算贷款出来先给别人,钱偿还给银行后拿到他权证,去房产局拿房产证准备贷款,还别人钱以及手术费,到房产局才知房产被保全了,此时已方(XX菊)晴天霹雳,无知所措。这时有无数个问号,什么时候欠下的钱,什么时候被保全,此时已经无力去想是是非非,不管原告还是被告我们只想得到我们应得的维权结果。

二 从法律上看:
1:债务应当属于甲方(徐XX)个人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是因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或者未经共同协商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在一般情况下,下列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1)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2)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夫妻双方依《婚姻法》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
(4)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比如一方的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一方因个人从事赌博、吸毒等活动欠下的债务等。
2:房产应当属于婚前财产。
 结婚前一方已经买了一套房,婚后一年才办理房产证,这样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该房不属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该房屋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配偶婚前已出资购买房屋,完成了取得房屋产权的实质要件。和你结婚后,才领取该房屋的的产权证,只是对该房产赋予了外在的证明。
其次,该房产不能因为你的居住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据此,要将配偶的婚前房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有双方的书面约定,如果没有书面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该套房产不因结婚以及你的居住时间的长短而改变。此种情况将认定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此事件中,虽然房屋产权证的颁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司法实践中会认为房产证的颁发是基于婚前个人购房行为的延续,并且房屋是由婚前一方个人独自出资购买,所以,此种情况应认定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而不宜认定为婚后的夫妻共有财产。
异议人认为,保全人保全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并且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且异议人对被告人(甲方(徐XX))有关涉案的借贷欠款事宜也从未得知,不存在过错,根据民诉法及最高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措施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不得因被告人(甲方(徐XX))个人债务来查封异议人(已方(XX菊))个人房产,现法院已查封,希望人道主义社会下异议人丙方(儿子)现在本应医院治疗,在此异议人强烈要求予以立即解除保全,让异议人丙方(儿子)能得到应有的及时治疗以及应得的维权结果,避免给异议人丙方(儿子)造成更大的无可修复的脑内损伤。
也希望保全人赔偿因保全产生和解除保全产生的一切费用并且承担后续丙方(儿子)手术因延迟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而且我们有理由怀疑是原告和被告恶意串通,图谋非法占有异议人的房产,该房产的所有权应当异议人个人财产。
此致
青田县东园镇万山法院
异议人:
2015年 08月 20日
附:1、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2、二房屋二手买卖合同
3、异议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登记复印件
4、异议人付款证明材料(代还银行贷款支付凭证、收条、发票、银行支付凭条复印件)
5、婚前协议书。
6、丙方(儿子)医疗病例
7.房屋他权证
8.房屋购买前房主委托书及收条等。
















回答:

您好,针对追问问题,我做如下回答:
1、针对财产保全不服,您可以提起申请复议,这个法律文书是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
2、看完您写的复议申请书,觉得有些地方可以简化,因为您在事实方面,2、3、4并非主张的关键,本异议书更应该从该房产属于您个人财产及对方保全错误来主张,您说的对方欠债应该在您夫妻离婚的案件中提出,跟财产保全并不太多直接联系。所以可以进行简化。
3、还是建议您把保全复议书简化,主张是抓住财产系您个人财产及对方保全错误来阐述,不要过多阐述事实,这些意义不大,请您慎重考虑。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如有问题加我QQ好友联系。

追问:

假如对方以说以前事实婚姻呢

回答:

那对方要拿出证据来,不是光靠对方口头说明为准的。所以,尽快提出保全异议,搜集对您有利的证据。

回复时间: 2015-08-22 07:16
房屋属于你个人财产,查封错误。债务属于他个人,与你无关。建议聘律师积极应诉。
回复时间: 2015-08-22 07:39
婚前财产不能要求分割。最好委托律师一起到浙江出庭应诉
回复时间: 2015-08-22 09:35
你可以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这房产系婚前购买,只是婚后才获得房产证,要求法院解除查封,赔偿你的损失。
追问:

债务是婚后的 也可以解除查封吗? 假如别人以共同债务呢

回复时间: 2015-08-22 10:11
你好
    1、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所以,你老公私下包养小三所借款项为其个人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只有夫妻共同签字借款或者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要注意的是,我们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你老公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没有证据,那么法院就会认定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2、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你名下的房屋是婚前自己全额付款购买的,那么该房产属于你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如果法院认定你老公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你是负有连带清偿责任的,你需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所以不论房子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房子都会被执行,被执行后你可以向你老公追偿。
    3、事实婚姻存在于94年2月1日之前,如果你们结婚是在94年2月1日之后,那么你们之前是不存在事实婚姻的。
    4、所以,本案的关键在于你要搜集证据证明你老公的借款被其用于包养小三了,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样才能保障你的房屋不会被执行。
    希望我的解答你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或微信联系。
回复时间: 2015-08-22 10:25
需要证明是你婚前财产
回复时间: 2015-08-22 13:44
1、你应该证明法院查封的房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应该查封,你应该提出查封保全异议;2、提出书面保全异议,同时你可以将你和前夫的结婚证或者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给法院证明你们的婚姻存续期间,同时将该房产的买卖合同,发票复印件也交给法院,以证明该房产不是共同财产,是你的个人财产,要求法院审查,解封。
回复时间: 2015-08-22 21:55
您好!房产是婚前个人财产,但债务可能是夫妻共同债务。
回复时间: 2015-08-22 22:19
1、房子是你婚前负全款购买,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即使是在婚后取得的房产证,该房产仍然属于你婚前的个人财产,与你前夫没有关系。
2、如果对方说你们是事实婚姻由对方举证,这种证据是很难取得的,而且现在我们国家的法律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了,所以对于这点你不用担心。
3、对于债权人的起诉你是否要承担责任,这个就要具体分析你前夫借款的时间,借款的用途,以及债权人在借款时是否知道你们夫妻两人的现状等多个因素。
4、你现在提保全异议书作用不大,但你可以以你儿子有病住院动手术为由要求法院中止审理,这样你可以先照顾你儿子,等你儿子康复以后再集中精力处理此事。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追问:

但是没钱 房子倍查封 可以叫他们解封吗

回答:

法院未审理结束前,一般是不会给你解封的。你积极准备应诉,胜诉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对于补充问题回答如下:
根据2015年全国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座谈会议纪要第8条规定: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根据以上最新规定,你妈妈只要举证证明你爸没有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不需要承担责任。比如你爸长期和你母亲分居,不管你母亲;你爸是在你父母闹离婚期间借的款;或者说你爸爸把借款为了包养小三等。
债权人之所以起诉时要求你母亲承担责任并查封了你母亲的房产,是因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借款,一般是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值得庆幸的是,根据2015年全国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座谈会议纪要第8条规定,只要你母亲举证证明你爸借款没有用于父亲共同生活就可以不负责任。这个座谈纪要改变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对你母亲是比较有利的。
你怀疑是你父亲与起诉人串通占有你母亲的房产,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向法庭说明:1、起诉人是不是认识你父亲,并且关系比较好,2、起诉人的经济条件怎么样,是否有能力借给你父亲这么多钱,3、借款数额比较大的话,根据生活经验一般都会通过银行转账,起诉人是否有银行转账记录,即使不是转账是支付现金,那么起诉人至少也得提供该借款的来源,比如取款记录,4、你们还可以申请对借条形成的时间申请鉴定,防止借条是现在写的只是把借款日期提前了。
退一步讲,即使你母亲败诉了,因为你母亲就这么一套房产,法院也不会强制执行的,而且对于因此给你母亲造成的损失,你母亲还可以向你父亲索要。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你,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你们积极准备相关证据,向法庭说明情况,你母亲胜诉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回复时间: 2015-08-22 23:27
如果是婚前个人财产,可就房屋被查封事宜向法院提起异议,要求解除查封。
回复时间: 2015-08-23 08:03
你需要出庭应诉。
回复时间: 2015-08-23 09:19
如果房屋认购合同在婚前,那么就可以证据为婚前的个人财产;如果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债务人是可以要求查封财产,但您可以提异议,要求解封。
回复时间: 2015-08-23 11:33
2008年补办结婚登记是本案债务成立之前?
回复时间: 2015-08-23 13:34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以及解释(一)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如果你在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房产证又是你个人名下,房屋是婚前全额付款购买的,应当属于你个人财产。至于说婚后取得的房产证是对该财产法律上认可。
 其次,根据婚姻法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所以,你们如果在94年2月1日在一起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处理。对是否是事实婚姻抑或非法同居, 不是谁举证问题,关于这个是法院审查范围。你只需提出即可。
 最后,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你们属于非法同居,所负债务没有用于同居生活,那么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根据以上分析,建议你书面提出执行异议,阐述以上理由。
回复时间: 2015-08-24 01:58
事实婚姻现行婚姻法并不承认,你想解除保全的话是可以的,按照相关规定你提供相应的担保即可以,针对法院管辖问题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你的案件较复杂,建议你骋请专业律师帮助
回复时间: 2015-08-24 08:50
房产登记谁名下?你丈夫具体借款证据又是什么?
追问:

就是他一个人的签字

回复时间: 2015-08-26 10:14
94年2月1日之后不再产生新的事实婚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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