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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问题

广东-深圳 09-01 12:05  悬赏 10  发布者:michel…… 给我留言  回答:(0)
你们好!~
情况如下:
我在2015年买了一处房产(带租约),于7月28日办理过户,根据现有的房产规定预计8月4日取证(7个工作日),由于我8月3日的时候知道我8月4日出差,8月5日才在深圳,于是主动告诉中介我的时间,以方便他们安排,中介也将这个情况通知了卖房。但是后来国土局8月4日下午17:20左右才显示可以预约取证,这样我们预约了8月5日14:00-15:00之间取证,实际上我的出差并未影响或者推迟取证时间。
另外,由于之前找到银行熟人,在另外一个区的国土局办理抵押可以提前放款。故中介预约取证的当天下午,同时间隔了2个小时预约了去另外一个区国土局做抵押。由于当天取证人特别多,我们提前到达仍然用了2个多小时才办理完,故无法到达另外一个区去做抵押,由于现有的规定预约未取消的三日内不接受预约,故只能8月10日(周一)才能再次办理。现在卖家已经收到尾款。
出现的问题:1、卖方如约收到尾款三日内办理了物业、水电等的过户;2、卖方要求我或者中介赔偿推迟几日的短期贷款利息(他认定是我们的责任),否则不办理租约的转交及相关押金。;

请问:1、当时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约定银行短期利息卖方承担,担保费我承担。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2、只办理物业、水电等过户,租约及相关押金未转交属于交房了嚒?不属于交房的话,我是否可以按照买卖合同约定收取延迟交房的罚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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