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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问题

湖北-荆州 07-19 08:07  悬赏 0  发布者:beyond…… 给我留言  回答:(1)
如果全案中,被告将他人包括自己单位所有的资金介绍存入国有金融单位,在接受朋友请托(办理高息存款)时获取了部分息差,请问这种行为是否适用于刑法176条之规定。或者,如果全案其他被告有以此刑名获刑的,前述被告能不能以案件关联的原因,因为主从关系或者非法律因素,被以此刑名追诉?如果不能,被告服刑完毕,重返社会后若开始申诉,法院在确定此罪名不适用于被告时,能不能再以另外的罪名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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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7-19 15:30
不属于  可以申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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