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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有抗辩权吗?我能起诉解除合同吗?

 05-21 01:02  悬赏 50  发布者:ouyang…… 给我留言 地区:湖南-长沙 回答:(4)
我于2010年5月27日跟人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规定:装修期2个月,租金从7月27日起计算。租期5年,租金每年分两次上交,半年上交一次,租金提前一个月上交。签合同的当天他上交了押金,半年的租金(交到2011年1月27日),合同没写门面的交接日期,当时口头约定6月8日左右交门面给他,后因第三方(拍卖公司)未按约定于6月8日交门面给我,拖延到7月8日才移交门面给我,承租方于7月9日开始搞装修,8月1日开业。到现在为止承租方未缴纳租金。我于2011年2月20日发短信给承租方,限期他缴纳租金,逾期我将解除合同。承租方拖延到2011年4月26日才跟我当面洽谈,他要求抵减拖延的一个月租金,同时要求抵减我隔壁门面的一个月租金(他租了两个门面,跟我签合同的当天也跟我隔壁门面签订了合同,两个门面连在一起,合同内容跟我的差不多,只不过他的合同写了6月8日交门面,6月8日也移交了门面),他还提出了其他的一些要求(不合理的要求,我认为)。请问:对方能以这个为理由提出抗辩权拒付租金吗?我能起诉解除合同吗?
问题补充:
合同未规定违约金 .         我问的是:对方能否以我迟延交房为由提出抗辩权而拒付租金?是否可以永久抗辩权?我起诉是否达到了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也就是说他是否构成了根本违约?           如果对方一直不交租金,我也不再催促(因为我已发过短信催缴,发过3次短信),那要到什么时候才达到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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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05月23日 13时13分
1、对方能否以我迟延交房为由提出抗辩权而拒付租金?是否可以永久抗辩权?
不能以你迟延交房为由拒付租金,也不能永久抗辩
2、我起诉是否达到了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也就是说他是否构成了根本违约? 
因为你有违约行为在先,因此对方迟延支付租金,因此以适用合同中合同解除的条件提出无条件解除合同存在一定风险,建议你先发出书面通知催缴房租。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回答有针对性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5-21 07:01
协商不成可起诉,诉讼维权,可委托我们办理,具体要看案情,详细情况可联系我
回复时间: 2011-05-21 08:16
答:1、可以就拖延交房、减少租金协商,达不成补充协议时,各自为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2、没有约定违约金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金;3、可以提起诉讼。
回复时间: 2011-05-22 10:54
建议带上合同直接与律师面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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