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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浙江-杭州 09-08 12:37  悬赏 10  发布者:wxtsxj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于2014年9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是2014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租金是一年一付。合同第六条:房屋租赁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赔偿付对方违约金8000元。现在我因生活需要需转让该租赁房屋,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要求终止合同,并支付8000元的违约金,对方收到通知一个月后,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仍然拒绝腾空房屋交还于我。
为此,我起诉至滨江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自愿支付8000元违约金;合同终止后7天内腾空房屋。
我们向法院提交了解除合同通知及通知送达照片,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证据。
现在一审法院认为:租赁合同第六条的约定,系一方已经实际违约导致的违约结果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时提出解除一方需对相对方进行的补偿,并不意味着上诉人,被上诉人享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仅在于委托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等特定情形。上诉人的诉求无法律依据,亦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题补充:
法院既认定房屋租赁合同第六条约定:房屋租赁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赔偿付对方违约金8000元,事实依据清楚;本人按约定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请,为什么一审法院认为是既无法律依据,亦无合同依据。对此本人不能理解!!!!请求大侠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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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9-08 13:17
拿一审法院判决书面谈
我的补充: 2015-09-08 13:25
个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观点是错误的,可以拿一审法院判决书面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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