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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

江苏-无锡 05-28 23:09  悬赏 0  发布者:daming…… 给我留言  回答:(1)
2011年5月22日我在无锡一个楼盘看中一套房屋,与开发商签订定购单,交了2万元定金,双方约定在2011年5月28之前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到5月28日,开发商说该套房屋暂时抵押给银行,无法在网上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要求我等到6月4日,该套房屋解除抵押,再通知我来签合同。我现在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2万元定金?并要求开发商接受定金罚则的制裁?
开发商在定购单写:
1、 定购方应与2011年5月28之前,携带本定购单、签约应缴款项、购房需带的身份证件、及其他相关材料至售楼处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
2、 本定购单中的定金是为了保证买卖双方在本单约定时间订立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定金交付后,任何一方不愿与另一方订立合同,应接受定金罚则的制裁,本定金可冲抵正式签订合同的首期款。
3、 若定购方未在本单约定日期内办理付款签约手续,则视作违约,卖方不载另行催告,并有权将定购的商品房售予第三方,本单失效,已付定金定购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若卖方在本单约定日期内将房屋擅自转售他人或该房不具备销售条件的,定购方可要求本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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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5-30 09:14
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可主张双倍返还定金。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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