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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管理委员会人员符合职务侵占罪对主体的要求吗

 09-21 15:02  悬赏 0  发布者:网友地区:黑龙江-黑龙江 回答:(1)
业主管理委员会商量好把小区的维修基金交给信托部门管理,执行秘书隐瞒了20%利息的事实,谎称只有10%,支取利息后获利40万元,其将这40万元用来购买自己的婚房,案发以后,执行秘书投案自首,公安部门以职务侵占罪向检察院申请批捕,想问下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什么性质,执行秘书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对主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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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5年09月21日 15时06分
你好,业主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属于职务侵占中其他单位的范畴,因此行为人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 我们认为业主管理委员会属于职务侵占中“其他单位”范围,虽然业主管理委员会属于群众性自治组织,但他是依法产生的社会组织体,这种社会组织尽管不具备民法上的单位资格,不是企业法人也不是非企业法人但他们有一定的财产和自己的名称,是按照有关法律程序选举产生,并经政府有关机关批准,在社会的一定范围内从事着各种民事活动。 由于法律没有规定社会组织体必须进行核准登记,因此群众自愿按法律程序并以一定形式组成的非法人组织体,应当属于职务侵占中其他单位的范畴,因此其行为应当涉嫌职务侵占罪。 因此行为人作为业主管理委员会的执行秘书,利用其担任执行秘书的便利,隐瞒年息为20%的事实,向业主谎称仅有10%,从中支取利息款40万元占为已有,据此其行为已经涉嫌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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