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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捏造罪名,多次插手经济纠纷

河南-商丘 06-01 22:47  悬赏 0  发布者:197903……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叫李荣忠,男,河南省确山县人,一九六四年三月出生(见身份证复印件),任职于河南省新华药业有限公司(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
  本人因河南省新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药业”)在河南省内代理销售吉林省通化博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祥药业”)药品发生合同纠纷,无辜被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以“涉嫌职务侵占”两次被非法拘留,至今仍被羁押在集安市公安局看守所(见集安市公安局《拘留通知书》集公刑拘通字[2009]145号)的严重问题向上级反映,请求火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弄清事实真相,制止集安市公安局滥用权力干预经济纠纷,非法拘留羁押守法公民的错误行为,还我人身自由与清白,切实保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事情的原由是这样的:我受河南省新华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伟华委托(见陆伟华补充说明),与吉林省通化博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15日和2009年2月12日先后签订了《总代理合同书》和《省级销售代理合同书》。合同约定新华药业负责博祥药业所有产品在河南省内独家经销(见《总代理合同书》《省级销售代理合同书》)。合同签订后,新华药业认真履行合同,随即从博祥药业进了1070296.00元的“感冒软胶囊”(见药品明细表),准备在河南省内打开市场。我们感到遗憾的是,新华药业从博祥药业进的货还未销出去,发现在郑州及周边地区也有博祥药业生产的“感冒软胶囊”在市场销售,明显损害了新华药业的权益。新华药业即向博祥药业指出这一违反代理销售合同的做法。博祥药业不但不予理踩,依然我行我素。新华药业便委托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于2009年8月25日给博祥药业发去律师函,要求博祥药业立即停止“感冒软胶囊”在河南市场的销售,并根据双方签订的《省级销售代理合同书》的相关条款协商赔偿事宜(见《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函》)。但是,博祥药业不但对新华药业的律师函置之度外,反而向公安部门诬告李荣忠“职务侵占”。集安市公安局在没有弄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于2009年9月8日擅自将我拘留并羁押了15天,并强制采取取保候审达12个月之久(见集安市公安局《取保侯审决定书》集公刑取字[2009]90号),使我的名誉和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
  鉴于博祥药业严重违反代理销售合同损害了新华药业的合法权益,新华药业不得己向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博祥药业违反代理销售合同赔偿新华药业经济损失。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后(见[2010]民初字第2489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就“代理合同纠纷”分别向博祥药业和新华药业发出了开庭审理的传票(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传票[2010]驿民初字第2489号》),决定两家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5月6日上午8:30分在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难以想象的是,博祥药业由于害怕输官司而拒绝参予开庭审理,再次采取卑劣的手段通过集安市公安局以“涉嫌职务侵占”,于2011年4月24日将我强行带走并羁押在集安市公安局看守所,限制我的人身自由。
  博祥药业与集安市公安局串通一气,企图以非法手段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他们给我罗列“职务侵占”的罪名将我拘留、羁押,不但严重践踏了国家的法律,而且在事宜上是站不住脚的,其理由是:第一,我受新华药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与博祥药业签订代理销售合同,代表的是新华药业,而不是博祥药业;第二,如果博祥药业和集安市公安局认定我“职务侵占”,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我是博祥药业在册员工,并领取工资,享受社保、医保等相关待遇。我可以保证,我从未在博祥药业领过一分钱工资,更没有享受社保、医保等相关待遇;第三,新华药业与博祥药业所签订的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是两家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而不是博祥药业与李荣忠个人之间的纠纷,从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及博祥药业提供的缴税凭证(见《吉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得到证明。因此,新华药业与博祥药业“代理销售合同”纠纷只能通过协商或法院裁定加以解决,如果企图通过公安抓人等非法手段不但不能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而且会使矛盾进一步扩大,有可能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我深信,中国是一个法制社会,不论任何单位和个人,处理什么问题,都必须依法办事,否则就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作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守法公民,被集安市公安局非法拘留、羁押,感到十分震惊,在全国大力普级法律知识,全民依法办事的今天,发生集安市公安局滥用权力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严重事件,实在是很不应该的。我强烈要求上级部门尽快组织人员调查,彻底查清集安市公安局某些人违法办案,随意抓人,侵犯我的人身自由的问题,还我清白和自由,并赔偿我的损失。
         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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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6-04 10:03
你的情况,需要律师研究详细证据后,才能做出一个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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