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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追偿权问题

福建-漳州 06-02 10:11  悬赏 0  发布者:暗夜誓言 给我留言  回答:(2)
连带保证中有多个保证人时,其中一个保证人代为清偿债务后,是否必须得先向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在向其他保证人要求其承担相应份额?如果没向债务人追偿而直接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他们应该承担的份额可以吗?
问题补充:
担保法第十二条与其解释第二十条是否有相矛盾的地方。在第十二条里,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没有顺序,是即可,也可。而在担保法解释第二十条里:就规定了一个顺序,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手,需先向债务人追偿,其不能追偿的部分,再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分担。无约定的,平均分担。 
在司法实践中,究竟适用哪一条,究竟有没有先后顺序,这二条是否有冲突?这个问题困惑我很久了。 该怎么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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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6-02 10:12
可以。。。。
回复时间: 2011-06-02 10:20
可以主张。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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