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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己及他人损害雇主的责任问题,根据第九条所说连带责任追偿,是不是可以理解为雇主无

宁夏-银川 02-16 19:26  悬赏 0  发布者:曾夫子 给我留言  回答:(1)
甲有雇员A和B,甲将车交给有驾照的A,A工作后又进行私自活动,(无证据证明),A将车交给无驾照的B,A坐副驾驶.后车追尾,出车祸,全部事故责任在AB这方,B重伤,A死,问在此次事故中对A的死B的重伤雇主承担的是什么责任?如何划分责任?依据又是什么?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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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2-17 00:39
首先,本案的伤亡不属于工伤,因为不是在工作期间,也不是为了工作而造成的。
其次,雇主没有过错,所以不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无论是车主或者雇主的主体角度来说,雇主承担责任的可能都不大,本案涉及问题较多,建议你有时间到律师所详细咨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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