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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后在开庭前更改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法院却只判决解除合同,

广西-桂林 09-30 18:40  悬赏 0  发布者:qiwiei……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买方)与被告(卖方)于2015年1月27日签定了房屋买卖协议,合定约定2月12日交房,但是被告却在1月28日反悔说不卖房了(有电话录音),经双方协商,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我于2015年2月5日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订定,并解除合同。后经考虑,于2015年3月12日更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断续履行合同。法院于3月25日开庭审理,最终于2015年9月30日下达判决书。
判:双方合同解除(理由是,因为我未到交房时间就起诉被告,要求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96条规定,合同自通知对方时即解除。)

虽然我第一次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双倍返还订金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开庭前,我已经变更了诉讼请求,改为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法院怎么能以我第一次的诉讼请求来判决说合同解除呢?而且,就算以第一次的诉讼请求来判,我当时的诉讼请求是2个,1.要求被告双倍返还订金,2.要求解除合同。这两个是连在一起的,属于一个整体的诉讼请求,但法院却以这个为理由,判决合同解除。

法院这样判,合理吗?
问题补充:
我想知道,法院为什么能判决说,我的诉讼状送达给被告就已经视为合同自动解除。而后我再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断续履行合同已经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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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9-30 18:55
你好,看合同内容。
追问:

合同中的约违责任约定:
1.若卖方反悔则双倍还还定金给买方,若买方反悔,则所交定金不予退回
2.若2015年7月31日卖方的土地证未办下来,则合同自动解除。


但是,卖家的土地证已于2月2日就已经办下来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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