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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四川-遂宁 10-08 19:39  悬赏 0  发布者:sunnys……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于2009年6月18日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套商品房,该套住房于2010年9月30日交房,在购买此房屋过程中我无任何违约行为。购房合同中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点约定“如因出卖人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27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支付。”按照此条约定,我最迟应于交房后27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也就是在2011年6月27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但我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所有权证的时间分别是2014年12月2日和2015年1月20日。
对此我想咨询2个问题:
1、合同明确约定了“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支付”这条是否明确了履行期限?是否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里面第六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适用的话,我的诉讼时效应该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2、如皋开发商为及时支付违约金,我能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的1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的规定》,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开发商追讨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逾期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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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10-08 19:50
您好,没有过诉讼时效。可以主张利息。
回复时间: 2015-10-08 20:46
要看具体材料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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