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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恶的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逼的老百姓上告无门

 06-18 23:16  悬赏 20  发布者:dingyu…… 给我留言 地区:河南-周口 回答:(2)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周立行终字第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康县城关回族镇建筑防水工程队。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该队队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康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唐广辉,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乘,太康县国土局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许兰英,女,53岁,汉族,退休教师,住太康县城关回族镇小学院内。

委托代理人王永,男,太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太康县城关回族镇建筑防水工程队与被上诉人太康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许兰英办理土地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淮阳县人民法院(2011)淮行初字第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裁定认为,原太康县城关回族镇建筑防水工程队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原企业法人已终止,丧失了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同样原告亦不具备行政诉讼资格。且(2010)太行初字第20-1号及(2010)周立行终字第7号行政裁定已发生效力,现原告就同意事实再次提起诉讼属重复起诉,驳回了原告起诉。

上诉人称,其于2001年因未参加年检被太康县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但上诉人几年以来一直在正常经营,并未进行清算和注销。2010年又重新办理了丁云飞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现在的丁云飞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就是原来的太康县城关回族镇建筑防水工程队。原来的太康县城关回族镇建筑防水工程队虽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仍可以其名义提起诉讼。上诉人是经过周口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役后又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

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就本案争议已多次参加行政诉讼,被上诉人认为对本案的争议可与当事人进行调解解决争议,对上诉的其他理由没有异议。

第三人许兰英称,一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告的法人资格已取消,原告已不具备诉讼的主题资格,驳回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该争议案件已多次审理,原审判决已生效,上诉人本次属于重复起诉,应驳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太康县城关回族镇建筑防水工程队系太康县城管镇人民政府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集体企业,该企业的资产归集体所有(本来就是个集体企业)。该工程队已于2001年被太康县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了,法人不存在了吗?资格没有吗?清算注销了吗?)后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丁云飞又于2010年1月在太康县工商管理局办理了个体户工商登记(请问个体工商户和集体企业有什么关系吗)。其原集体企业的法人资格已不存在(枉法裁判做这样的判决要天打五雷轰的)。现太康县人民法院(2010)太行初字第20-1号及本院(2010)周立行终字第7号行政裁定已发生效力(本来就是个枉法裁判的判决),且周口市人民政府对其复议认为,其不具备复议主题资格(行政复议里面那句判决判决没有主题资格,请看被周口市人民政府法制办锁定的帖子,周口法制办,是做什么工作的?),驳回其复议申请。故上诉人以太康县城关回族镇建筑防水工程队的名义提起的行政诉讼,其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一个用屁股思考问题的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条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新建

审判员   王迎迎

代审判员 付广昌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贾伟

判决书终止

红色字体为原告注释,如有不适之处请指正!!!

都说法院系统整顿好多了,好个鸟,天下乌鸦一般黑!!!!

该案先后经过一审二审行政复议
(1)太康县县人民法院枉法裁判,以营业执照被吊销为由,判我没有主题资格
(2)周口中院枉法裁判,推诿扯皮,让到周口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有必要行政复议吗?懂点法律的都知道!)
(3)周口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枉法裁判,推诿扯皮,以太康法院已判决,它没权利更改,驳回我的复议请求(时间长达2个月之久)
(4)在周口市中院重新立案,指定淮阳法院审理
(5)淮阳法院在没有开庭审理的情况下,违法直接下裁定!!!执法犯法!让我上诉!
(6)现在周口中院搞个什么听证我是否有主体资格, 又下了个判决没有诉讼主题资格!!

请问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没资格你让我去周口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搞什么行政复议

没资格你为何又给我再次立案(法院就是这样折腾老百姓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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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06月20日 22时21分
谁不公平执法,该处理就处理。坚决不能手软,不能光养点子寄生虫呀,祸害老百姓吗?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6-19 11:07
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进入诉讼程序,复议自然结束。诉讼有两个审级,一审不服可以上诉,二审是终审判决,对二审仍不服,只能申诉。申诉是法律监督程序,是否立案,可以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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