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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一审民事诉讼案立案后两年半法院硬是不开庭该怎么办?

河北-石家庄 06-20 10:04  悬赏 0  发布者:汗珠子空气 给我留言  回答:(0)
一.1984年7月、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发出中办发〔1984〕26号和中发〔1984〕27号文,规定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不得与群众合办企业,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1998年8月,石家庄市殡管处却投资51万元与商人徐明等合作共同出资100万元注册成立银发工程置业有限公司,合作兴建龙凤陵园,并派处长牛东明等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会计等职(附件1、2、3)。
    二.1998年5月国办发[1998]25号文转发了民政部不允许公墓单位为牟取暴利,把骨灰格位以增值为诱饵,欺骗群众竞相购买等不正当营销活动。1999年3月,燕赵龙凤陵园却通过《石家庄日报》等多家媒体,发布新闻,突出陵园是官办重点项目的合法性、权威性与可信度,为诱骗群众集资造势(附件4)。石家庄市殡管处发布告,市民政局官员作投资动员,声称"投资穴位等于房地产置业,投资少,风险小,升值快,回报率高,升值后公司将按市价回收......"。无从了解中央政策文件的民众,出于对人民政府的信赖,纷纷投资于此,两千多百姓的9000多万元活命钱流入银发公司!
    三.起初,骨灰格位售价是每个1200~1800元,公司承诺满3年后按时价收回。2002年底陵园建成,价格涨到3000元左右,公司、控股单位和老板赚了一座现值数亿元的陵园,政府得了“政绩”。前期购买的格位陆续到期或超期,他们违背承诺,不再办理回收手续,而以种种借口拖延应付。
    四.在众多投资人追讨下,2002年11月,银发公司向殡管处报送了《关于龙凤陵园未选客户处理的办法》(附件5):1.用格位置换墓穴的,按“购买价(1×5%)×购买年限”折价;2.满5~10年的,按原价收回并每年支付5%~6%的折旧费;3.满三年的按原价退款;4.不满三年的,扣一定手续费后退款。
    同年12月,殡管处批复同意该办法(附件6)。
    尽管这是霸王条款,他们还是自食其言,背约赖账。
    五.2003年起,刘云山等三批投资者向法院状告银发公司和殡管处。石家庄市长安区和桥西区法院分别受理,经一审、二审判决: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偿还原告本息(附件7)。即使今天来看,这个判决也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北省高级法院《关于对王荣琴等106人与三河市灵泉灵塔公墓格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8)民一他字第15号答复的法律本意的。
    2005年9月,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却发了个石中法发【2005】36号文,以本案“涉及全市2000多个投资人,金额较大”为由 ,叫停基层法院的判决(“暂缓期为一年”), “由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附件8)。本应充当法律守护神的法院,为了规避自己的责任,不惜玩弄文字技巧,把“调解”二字换成“协调”,便抽身而将本该由法院审判或调解处理的案件,交由政府部门“协调处理”了。这是中院在司法指导上的大倒退!
    区级基层法院的正确判决,却遭到了市中级法院的错误否定。显然不是水平导致,二是指导思想使然!
    六.其实,“政府部门协调处理”民事诉讼案件,并无法律根据。既然中级法院已经明文决定, 群众虽然迫于无奈,但还是理性地接受并参与了“协调”。
    协调处理,应是在协调主持人居中主持下,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排解疏导,促使双方互相协商,依照合理合法、自愿平等、尊重诉权原则达成协议,解决纠纷,不得强迫。
    当时,马玉文身为“包案市长”理应担当协调主持人吧,可马副市长却始终不露面,当事人一方银发公司法人代表、背约赖账的老板徐明也从未出席。结果“双方当事人”就成了群众代表和银发公司的控股单位市殡管处;而殡管处及其上级民政竟担当“协调主持人”:被告“协调”,原告“被协调”! 滑天下大稽!
    群众要求按约定归还本利,殡管处和民政局官员推说“这是你们与公司的纠纷,‘政府’不过问!”群众要他们把老板找来共同商议,他们反而斥责“你们是自愿投资,风险责任自负!”
    就这样群众在不平等地位下“被协调”了一二十次,拖了一年多,无果而终。
    七.群众被逼无奈,出现了多次信访和群体上访事件。上访所及,从市到省、到中央的党政信访局和法院系统。对于几次群体上访,“协调”官员们软硬兼施,派出所、居委会派人盯梢、截访、登门威胁,公安局驱赶抓人……。群众不服,他们就再玩“协调”把戏,继续敷衍推诿,群众再上访、信访,如此循环多轮,问题依旧。
    八.2008年2月22日,殡管处长牛东明在“协调”时吹风:“市政府一、二把手将亲自抓本案。”“同意只退还本金的,视资金到位情况分期办理退款。”“本利息一起要的,由法院受理,免除相关诉讼费”。
    23日,所有投资人被叫到各自居委会,听他们宣读《宣传提纲》(附件9),口径与牛“吹风”如出一辙。提纲规定“还款主体是银发公司”,分类“登记造册后名单送交民政局” 。明显地反映了官方、老板、司法三方意图,可他们却都不在“提纲”上签署盖章。说明这是一个非法但却“权威”的奇文!
     这显然早已超出“政府部门协调处理”的范畴。明目张胆地以权代法!
    由于《宣传提纲》不是宣传,也无“协调”可言,而要强迫执行!于是部分群众只好“被同意放弃应得利息”。“提纲”虽声称“还款主体是银发公司”,实际还款大权仍操在殡管处手上。
    按“提纲”提示,坚持本利全要的,只有走法律程序了。
    可是奔走几个月,法院却不予立案。
    2008年9月6日,投资群众代表见到了大接访的时任市委书记吴显国同志。吴见面劈头就问:“我不是叫他们给你们还本钱啦吗?怎么还来上访?”一语露出马脚:非法但却权威的“提纲”竟然是市委书记点头出台的。难怪“提纲”胆敢“串演”政府、企业和法院的角色,又凌驾于政府、企业和法院之上!难怪所有接待过群众代表的大小官员,或深表同情而无能为力,或三缄其口而无可奉告,或私下坦言“除非市里一、二把手发话,找谁都白搭!”
    法大?官大?党委是在宪法范围内领导司法工作,还是干扰、代替司法?……
    九.吴显国没想到被接访的群众代表并没有被吓倒。他们请求市委敦促法院依法立案审理;请求市委、政府依法成立具有司法权威的审计组,迅速对银发账目进行审计;然后敦促银发公司按约还款。
    吴显国同志当场表示:“下次大接访时给群众代表一个负责的回答。”
    不料一周后三鹿奶粉事件爆发,吴显国和冀纯堂下课走人,此案再次停顿!
    十.又经数月奔走呼号,这个原告五百余人,金额5000万元,在石市影响很大,本应由中院受理的案件,2009年1月9日,终于在鹿泉法院正式立案。原告随即交齐各种诉讼材料及凭证,并配合法院逐一作了核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4条的解释(法释〔2000〕29号)第二条规定:一审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再延长三个月。就是说审理期限最长是15个月。可是本案正式立案迄今已经两年半,法院竟然久拖不审!这显然无论是对于保护当事人权益,还是减少积案都是有害无益的。
    期间,原告代表数十次奔波于鹿泉法院与市中院、省高院之间。鹿泉承办法官说“鹿泉法院事事听从中院指示,无权独立审判。”市中院和省高院则总以“我们再协调协调,督促他们尽快开庭”的官腔予以搪塞!衙门作风暴露无遗!
    十一.在法院拖拉敷衍的同时,殡管处加快利诱原告与其签订“撤诉协议”的步伐:承诺“只要撤诉,立即发还本金;若将来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将按判决给予利息,前提是必须撤诉!”“撤诉”手续,由他们包办代理。
    市民政局则动用行政公权,于2010年12月初,指令各居委会分别找原告谈话:“只要撤诉,立即就给你们本金。继续打官司,法院不可能开庭审理;审了也不会判给利息;判了也不可能执行!”并称“这就是市政府的意见。”还歪曲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他字第15号原文法律本意(附件10),断章取义说“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处理银发案的样板”,恫吓不明真相的原告“听话撤诉”。
    看,民政局代表市政府,市政府代替法院、最高法……,这就是他们的逻辑!
    他们的如意算盘是:只要多数原告被瓦解撤诉了,少数人就难以坚持诉讼,法院就可不开庭而规避了责任,不得罪政府官员;银发的商人及其控股单位殡管处,既不承当“败诉”与“背约赖息”的恶名,涉案官员能轻易脱身,又保住他们既得利益。这真是“一举三得”,妙不可言!
    对于原告嘛,他们不惜以“维稳”为由,软硬兼施,糊弄搪塞!
    至于法律尊严丧失,政府公信力扫地,数以千计上当受骗的群众,六七百人提起诉讼的原告(虽然其中有些人“被撤诉”了),以及数以万计的这些人的子女和亲朋好友,由此而积累的对党政司法的不满,进而引发的“沉默声音爆炸”、冰山脚下社会“潜意识”发酵对党的执政基础与和谐社会的失望,他们想过吗?
    十二、依法维权意识增强了的原告们,岂肯再轻易上当?立案前原告们几十次的上访、信访不说,立案后两年半的时间里,又多次到省高院和国务院、中纪委、政法委、最高院等部门进行上访。从历次上访中坚信了自己主张的合法性,也知道上级部门每次都按系统层层下转,交有关部门依法办理,但是“有关部门”依然我行我素,能捂则捂,能压就压;玩弄技巧,撇清责任。对于参与进京上访的人员,开始是盯梢﹑截访﹑恐吓﹑限制自由,后来虽也采取“保护行限制自由措施”,但还发给每天50元的“抚慰金” 。令人啼笑皆非!
    出乎他们意料的是坚决不撤诉的和“被撤诉”的人,都越来越理性地坚信:“维权就是维稳,只有维权才能维稳”的理念,符合党中央的期待,为了公平、正义和有尊严地生活,必须继续坚持合理合法的诉求!
    十三.《人民日报》2011年6月2日《如何回应社会关切》的评论说得好:“在百姓眼里,从善如流、知错即改,远比“一贯正确”更加可信、可敬、可亲。”“解铃还须系铃人”。当初由于“不负责任”的“政府行为”,以及几年来相关部门官员、法院法官屡屡的不当作为,已经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现在如果能够知错即改,排除干扰, 积极解决这个“有形”的问题,尽快依法开庭审理1999年1月9日正式立案的群众起诉石家庄市银发公司和殡管处经济纠纷案,并依法执行, 对执政者而言,就是重视“无形”的心理疏导,为公平正义的社会现实,提供一碗实实在在的“心灵鸡汤”。数以千计上当受骗的群众,六七百人提起诉讼的原告,以及他们数以万计的子女、亲属和好友们,方可用“淡定心理”驱除“焦灼疑虑”,用“理性思维”代替“情绪表达”,回到健康平和的社会心态上去的。
    被告明显无理,开庭审判则被告必败(这有六年前同类案件的判决书为证),法院愣是不开庭(一个普通民事案件立案已经26个月,既不告知原因,也不主动与原告沟通。原告前往法院质询,总是遭遇门难进,脸难看的尴尬。)
    向最高法院(包括院长王胜俊大法官以及信访办)信访、上访多次,没有一次按信访条例规定给过书面答复。你们层层下转到河北省石家庄市法院,他们又束之高阁,不理不睬。你们也不督办,也不告知。叫老百姓怎样相信“执法为民”?
    民事诉讼案件26个月不开庭,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4条的解释(法释〔2000〕29号)第二条规定,法院却说什么“并不违法”!
    真是搞不明白,老百姓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叫做违法;法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不叫违法。这是哪门子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由于附件太多,就不一一附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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