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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事件归属于上海二手房交易纠纷。
详细情况:我在今年5五月初签订合约购买了二手房一套。当初

上海 10-20 18:46  悬赏 0  发布者:1860165073 给我留言  回答:(2)
事情是这样:事件归属于上海二手房交易纠纷。
详细情况:我在今年5五月初签订合约购买了二手房一套。当初合同约定最迟8月30号完成本次购房交易。但是由于我个人是置换购房,以及在申请银行贷款时由于个人正信问题被银行拒贷一次,导致在9月15号左右才把二手房交易的购房流程走完,贷款审批通过,可以进行房屋过户.

                 在9月19号过户当天,由于坦诚相告延期过户的原因,卖房表示理解并且没有提出交付违约金等其他要求,房屋与9月19号顺利过户。10月10号左右产证已出,比将房屋抵押证交付银行,银行于10月13号左右已经将房屋商贷款项转到卖家账上,公积金贷款也将于近期转账,现在只有购房合同上约定的2万5千元尾款未结。

我的问题是:
1.对于上诉这种情况,卖家还能追诉我当初的违约责任吗?
2.如果银行贷款已经全部转到了卖家账上,卖家还拖延不交房的话,我是否可以要求卖家支付违约金?
3.由于我是置换购房以前的房屋已经交接结束,而购买的新房,卖家并不是自住,也没有出租,那当银行贷款已到卖家账上以后,由于卖家拖延不跟我交割尾款,不交房,我自己强行开门换锁会不会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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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10-20 19:44
最好能当面谈。
回复时间: 2015-10-21 12:26
1、关键在于你是否违约,没有违约的话,自然不能追究你违约责任;
2、拖延不交房,你有权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3、问题不大,但是建议你还是依法处理为好。
追问:

关于第一个问题,我是这样理解的,如果从合同上来看,合同要求8月30以前完成交易,或者至少8月30号以完成能过户一切条件(比如交割首付,拿到贷款审批合同等等)。如果从这点看我9月15号满足过户条件,那么我确实违约了.问题在于,我违约了以后,卖家并没有在过户前提出终止合同或者支付违约金的要求,并正常过户给我了。那么是不是表示,卖家已经放弃追究我违约15天这个责任的权力?

追问:

主要原因其实是卖家性格比较拖延,我现在急着要房子住,我怕我卖家交房,卖家会反过来追究我以前存在过的违约责任,我就是想弄明白,对于这种二手房交易,卖家如果没有在过户前说明自己的诉求,那没过户以后,产权已经转移,并且各项钱款君已经到位,那么卖家是不是等同于放弃了自己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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