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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房屋租赁问题

 06-22 18:16  悬赏 20  发布者:laithu……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海淀区 回答:(2)
您好,我想咨询关于房屋租赁的问题,
1. 2011年4月17日,我与中介签订租赁合同,当时约定租金支付形式:季付;须提前30日向甲方交纳下次房租,6月16日缴纳下次房租。
问:这样约定是不是合理,是不是与季付相矛盾?
2. 合同约定,超过5日未交下次房租,收回房屋。并收取租金的5%的滞纳金,但,我在5月18日接到中介电话通知,因房子是厨房改造的,内有燃气管道,不能住了,因此我就没有在6月16日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因此,中介在6月22日称要收回房屋。我还有剩余租金500元,押金500元。
问:(1)中介方有没有权利收回房屋?
   (2)5%的滞纳金是不是合理?
3. 由于房屋是由厨房间改造的,内有燃气管道,合同的签订与住建部出台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相冲突。
问:合同是否有效?上述约定的条款还是否有效?

多谢,盼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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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北京-西城区]
  • 赵亮律师
  • 电话:13801393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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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1年06月23日 10时07分
只要你履行合同 中介没有权利解除合同
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
合同有效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6-23 06:03
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有效
评论者:laithunder 给我留言
时间:2012-11-08 14:36
好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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