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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继承的2手房交易问题

上海-浦东新区 06-23 15:11  悬赏 0  发布者:cnscxl 给我留言  回答:(1)
想问各位专业人士,情况如下:
房子是上海96年分得公房,然后当时就买下来了。产证上有夫妻俩人名字,再2004年,丈夫过世,由于各种原因,直到2011年才去公证,把一半的房产全部让妻子继承,公证已经完成,产证还没有去房产所更新。
现在是像把房子交易出去,再买一套房子,置换也就是.

疑问来了,根据网上查阅了相关交易的税费

1. 营业税
  出售方:
  1.普通住宅:
  a.五年内:总房款×5.55%
  b.五年后:-------
  2.非普通住宅:
  a.五年内:总房款×5.55%
  b.五年后:房款差额×5.55%
  购买方:-------
  备注:售后公房和动迁房首次转让可免征营业税(注:售后公房须有凭证,动迁房应该是唯一一套拿房

问题:    以上对于营业税的政策属实么?如果属实,我的房子是不是备注里所谓的“售后公房”么?因为之前这公房没有买卖过,但是这么一继承,产证更新了,还能算首次转让么? 里面写的“注:售后公房须有凭证” 是指的什么凭证呢?
如果不能免征营业税,那么继承后,产证肯定是得先把原来的夫妻共有,更新成妻子一人拥有,疑惑,这样一更新,这里所谓的"满5年"是不是就要重新从更新房产证的日期开始计算?而不能从原本96年买房时算起呢?



2.  所得税
  出售方:
  1.普通住宅:
  总房款×1% 或 利润×20%
  2.非普通住宅:
  总房款×2% 或 利润×20%
  购买方:-------
  备注:
  1、个人转让自用5年或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个人不负担个人所得税。
  2、出售前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先以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保证金。

 
问题:   以上对于个税的政策属实么,尤其备注?如果属实,因为我的房子是唯一的,那么备注里所谓的满5年就关系很大,和第一个问题李一样,我这情况到底从哪天开始计算满不瞒5年........





3.  有继承关系的交易中 个人所得税

再网上查了很多资料和他人的交易经验,发现,有继承的房产,即使继承后房产上更新为之有妻子一人,再交易时.也要交继承部分房价的20%个人所得税.  

问题: 是否属实,如果属实,那么交这部分所得税,是否可以和我所列第2条的各人所得税互相对冲?比如付继承部分的20%个税后,第2条要交的话,可不可以只交费继承部分的2%呢?




另外各位专家,现在是像把房子交易出去,再买一套房子,置换也就是.对于我这种情况,谁能帮出出主意.或者说下要注意的地方.

QQ: 16861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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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6-23 17:59
税收政策属实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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