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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督促安远县长停止伤害依法处理侵权的报告
江西 06-28 20:07 悬赏 0 发布者:LM163 给我留言 回答:(0) 请求督促安远县长停止伤害依法处理侵权的报告
赣州市人民政府:
2010年5月31日,县长违反国家“土地法”,“中共安远县委(通知)安字[2002]41号和安远县人民政府安府发[2002]33号文件。在毫无根据的情况下,作出“关于对唐家春和李春茂土地权属争议的决定”(安府字[2010]32号)(简称决定)给本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去年9月和今年3月,县政府曾二次召集有关部门部门开会,协调解决侵权问题,但是,明知作出的“决定”是错误的,就得不到纠正。无奈之下,迫使我到北京上访。2011年5月10日上午,县长接访日,我再次向县长提出,要求纠正作出的“决定”,依法解决侵权问题,县长还是不重视并说要维持“决定”,让我失望……在决定里提到“该宗土地属龙泉商贸步行街开发经营部管理,法人代表:廖庆平”,该宗土地、面积是依法取得,还是非法占有?,2006年5月16日谁授权县建设局,又有谁来实地放线?规划界址是如何认定的?无资质、无审批手续就强行在这块有纠纷土地建开发房是否属违法侵权?双方没签字认定相邻界址就强行建开发房就是侵权!退让30厘米,有何依据?“唐家春和廖庆平达成开发协议”野蛮占地施工,是谁给他们的权利?2009年8月15日县国土局对我们二家作出“指界通知书”,当天,我有充分证据证明我家土地的来源。而唐家春无法提供土地来源证据,后来就胡编乱造土地的来源……,唐家春从参与强行拆除我家另一半私房以来,我们就没有停止争斗,唐家春违法侵权,故意激化矛盾,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该“决定”提到2003年8月19日县拆迁办与李春茂签订的《拆迁合同书》,是在威胁的情况下,被迫签订的。我家私房是在2003年4月份被县拆迁办定为整体房屋中有一半在“红线内”并把我经营中的房屋采取停水、停电、停闭路、停电话处理……,到了2003年4月24日-25日,开发商和县拆迁部门等来了很多人和大型挖掘机对这五家房屋强行拆除,接着把我家房屋也采取强行拆除,导致我家“东江旅馆”“五金水暖”二家企业被迫停业五年之久……。同年5月份我家私房被强行拆除一半,当时与我签订拆迁合同书的单位是“安远县老城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没有出示“拆迁许可证”就强拆房屋,我要讲理、阻止开发商强拆,被县公安抓到欣山派出所拘留一天、强逼我签订拆迁合同书、罚款、写保证书,后来,我依法阻止强拆,多次与开发商发生冲突,围观群众参与打开民商,造成流血事件,多次差点出人命,110也经常出警。没有签订拆迁合同书,没有评估,没有安置,没有分文补偿,被打伤的治疗费没解决。“安远县老城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没有资格充当“拆迁人”,没有主体,没有法定代表,不具备资格与我签订拆迁合同书,本人受到强大威胁,被迫签订的“拆迁合同书”。县长在尚没查清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就作出“决定”,该决定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和程序,构成程序违法,且在决定书中未明确拆迁界址和评估标准,属实体违法。县政府县长就没做到;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安远县长要遵守《土地法》,认真执行“中共安远县委(通知)安字[2002]41号和安远县人民政府安府发[2002]33号文件。确认一、红绿灯往“122米”为拆迁界址的终点,确定二、唐家春霸占李春茂的80平方米土地是非法占有。以上二点本人要求安远县政府县长依法,依规作出公正处理。因此,请求赣州市人民政府,主持公道,督促县长给本人作出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理。
特此报告
报告人:下岗职工李春茂
2011年6 月19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
2010年5月31日,县长违反国家“土地法”,“中共安远县委(通知)安字[2002]41号和安远县人民政府安府发[2002]33号文件。在毫无根据的情况下,作出“关于对唐家春和李春茂土地权属争议的决定”(安府字[2010]32号)(简称决定)给本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去年9月和今年3月,县政府曾二次召集有关部门部门开会,协调解决侵权问题,但是,明知作出的“决定”是错误的,就得不到纠正。无奈之下,迫使我到北京上访。2011年5月10日上午,县长接访日,我再次向县长提出,要求纠正作出的“决定”,依法解决侵权问题,县长还是不重视并说要维持“决定”,让我失望……在决定里提到“该宗土地属龙泉商贸步行街开发经营部管理,法人代表:廖庆平”,该宗土地、面积是依法取得,还是非法占有?,2006年5月16日谁授权县建设局,又有谁来实地放线?规划界址是如何认定的?无资质、无审批手续就强行在这块有纠纷土地建开发房是否属违法侵权?双方没签字认定相邻界址就强行建开发房就是侵权!退让30厘米,有何依据?“唐家春和廖庆平达成开发协议”野蛮占地施工,是谁给他们的权利?2009年8月15日县国土局对我们二家作出“指界通知书”,当天,我有充分证据证明我家土地的来源。而唐家春无法提供土地来源证据,后来就胡编乱造土地的来源……,唐家春从参与强行拆除我家另一半私房以来,我们就没有停止争斗,唐家春违法侵权,故意激化矛盾,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该“决定”提到2003年8月19日县拆迁办与李春茂签订的《拆迁合同书》,是在威胁的情况下,被迫签订的。我家私房是在2003年4月份被县拆迁办定为整体房屋中有一半在“红线内”并把我经营中的房屋采取停水、停电、停闭路、停电话处理……,到了2003年4月24日-25日,开发商和县拆迁部门等来了很多人和大型挖掘机对这五家房屋强行拆除,接着把我家房屋也采取强行拆除,导致我家“东江旅馆”“五金水暖”二家企业被迫停业五年之久……。同年5月份我家私房被强行拆除一半,当时与我签订拆迁合同书的单位是“安远县老城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没有出示“拆迁许可证”就强拆房屋,我要讲理、阻止开发商强拆,被县公安抓到欣山派出所拘留一天、强逼我签订拆迁合同书、罚款、写保证书,后来,我依法阻止强拆,多次与开发商发生冲突,围观群众参与打开民商,造成流血事件,多次差点出人命,110也经常出警。没有签订拆迁合同书,没有评估,没有安置,没有分文补偿,被打伤的治疗费没解决。“安远县老城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没有资格充当“拆迁人”,没有主体,没有法定代表,不具备资格与我签订拆迁合同书,本人受到强大威胁,被迫签订的“拆迁合同书”。县长在尚没查清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就作出“决定”,该决定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和程序,构成程序违法,且在决定书中未明确拆迁界址和评估标准,属实体违法。县政府县长就没做到;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安远县长要遵守《土地法》,认真执行“中共安远县委(通知)安字[2002]41号和安远县人民政府安府发[2002]33号文件。确认一、红绿灯往“122米”为拆迁界址的终点,确定二、唐家春霸占李春茂的80平方米土地是非法占有。以上二点本人要求安远县政府县长依法,依规作出公正处理。因此,请求赣州市人民政府,主持公道,督促县长给本人作出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理。
特此报告
报告人:下岗职工李春茂
2011年6 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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