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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合同

广东-佛山 06-28 23:10  悬赏 0  发布者:zuron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和多个场主与某村签定了一份土地的租任合同,合同期为15年,现还有7年的期限未履行。现某村因土地开发的问题,要求征用我租的土地进行开发,发通知要求我尽快搬离一切物品。我租的土地上种植了很多的苗木和建了一间水泥混凝土的房屋,要求村委方补偿我土地附着物的价款和搬走的费用才搬走,他们不同意。
  因为合同内有一点是这样写的:在本合同期内,如遇国家、政府、村因建设和发展经济需要使用本合同范围的土地,甲乙双方均应无条件服从。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日起计算30天内应将本方的物品全部清走离场,逾期则视乙方自愿将物品所属权送给甲方。(注:甲方是某村,乙方是我租任方)
  现在有多个的场主都为这件事很困扰,同时搬移对植物的影响是很大,将会造成很大的损失。请问各位律师们可否去仲裁撤消这条不公平的条款和补偿我们的损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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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6-29 09:46
可以要求相关损失
追问:

那些相关损失呢?可以具体点吗?谢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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