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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专业人士解答!谢谢了

北京 11-05 23:03  悬赏 0  发布者:congco…… 给我留言  回答:(4)
2014年6月06日6:20我开车在海阳市郭成镇北面与郭城镇叫于进海的发生碰撞对方死亡。当时我正常行驶,对方在非机动车道与我同向行驶,在我快到跟前时,他突然左拐横穿马路与我车相碰撞,过了半小时后死亡,事发当时我立马拨打了120,桃村120车半小时后才赶到.实际是因桃村120救护车没及时赶到造成对方死亡。于进海1942年生人,72周岁,农村户口,二子一女,其子称其妹于红(1980年生人)13岁那年精神失常,一直没结过婚,并一直跟随其父一起生活至今,对方要求赔偿其妹于红抚养费近51573.76元。但是经我到民政局,派出所调查于红于2009年登记结过婚并且2009年登记结婚前还与他人结过婚,又于2014年5月20日其父死亡前16天离了婚,并于2014年6,11(其父死亡后5日)将户口又落到其父名下。在事故科交警调解过程中于红从未到过场,第一次庭审对方提供不了于红任何精神失常的手续及证明材料,人未到现场。二次庭审于红一直没到现场,于红所做得司法鉴定是法院让其单方到海阳中医院做的,我们要求鉴定时要通知我们到场陪同,法院也答应了,并且我问过法官修立明,我们有权要求一起参加陪同精神鉴定吧?他说有这个权利,结果鉴定时未通知我们到场陪。,鉴定结果说于红有精神病,精神分裂症造成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直到判决书送达时都没让见其人。二次庭审对方拿出了于红的结婚证,在海阳民政局的离婚证,村委开的于红从小一直跟其父亲在一起生活的证明,与其2009年结婚和2014年离婚相矛盾。婚姻登记结婚离婚条例规定有精神病的人不能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必须走诉讼程序,说明其离婚无效,其原有婚姻仍然存在,于红应由其原来的男人家抚养。并且其鉴定有精神病的医院是海阳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此医院根本没有精神病鉴定资质,只能鉴定一些小伤,外伤。二次庭审时我们就已对其精神病劳动能力鉴定提出不认可的异议,海阳法院却在判决书中,颠倒是非,说我们并无异议。海阳法院不管我方申诉举证,不分青红皂白,强判于红为被抚养人,判我要赔偿于红抚养费51573元,所判其他赔偿26558.3元也不合理。
其二
到法院刑事庭了解,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检察院向法院起诉以后,刑事判决与民事赔偿判决的先后司法判决程序。检察院的起诉书是2014年12月1日起诉到法院的。对方首先于2014年7月30日在民事庭关于民事赔偿单独将我起诉,如果检察院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先进行民事判决,而没进行刑事判决是否是判决程序违法|,民事判决无效?
问题补充:
现在查明该医院只有法医临床鉴定资质,那该精神鉴定应该无效,那判决也应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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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朝阳区]
  • 宋超律师 VIP
  • 电话:18811476983
  • 873918积分
回复时间: 2015-11-06 10:28
你好 根据具体案情 建议委托律师调查  处理相关事宜
回复时间: 2015-11-06 10:03
你好,要看案情和证据的情况的
回复时间: 2015-11-06 11:42
要看案情和证据的情况
回复时间: 2015-11-06 12:02
您好,按照我过诉讼法的规定,应该先处理刑事案件后再处理民事案件,或者可以形式附带民事诉讼。您的具体情况比较繁琐,建议您电话咨询律师了解您的详细情况为您解答,维护您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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