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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可以用哪些法律条款来让我的责任降低到0呢?

重庆-云阳 08-07 23:13  悬赏 0  发布者:496816…… 给我留言  回答:(7)
我为甲方老板,去年包工给一包工头,并签定合同(不过因为乙方负责人无相关资质所以合同无效)去年年底时在工地上因为工人使用机器时不小心左手手指三跟手指的一二指节已断掉,不过工人与我无任何合同,且我为工人买过保险,但是受伤的工人为乙方负责人的妻子,现在乙方就要求打官司了.请问我的责任会有多少?包工头到底有没有责任?我最低限度的责任会有多少?请问我可以用哪些法律条款来让我的责任降低到0呢?谢谢各位!!!急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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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8-07 23:37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09-08-08 00:58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09-08-08 06:42
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详细介绍情况。
回复时间: 2009-08-08 08:49
最好能当面了解具体情况。作为长期办理工伤赔偿案件的重庆律师,您可与我联系。联系方式 QQ 154599375 电话 13709422601  张律师 
回复时间: 2009-08-08 09:29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详细介绍情况。 
回复时间: 2009-08-08 21:54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 二)在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由定作人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对建筑工程进行发包、分包的,工伤赔偿责任的承担应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凡发包给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企业的,承包方应对其使用的人员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二)凡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单位或自然人的,应认定发包方与该单位或自然人使用的人员存在劳动关系,并由发包方对该单位或自然人所使用的人员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建筑业企业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自然人的,该单位或自然人拖欠其使用的人员工资的,参照前款第(二)项的精神办理。 
  无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自然人使用的人员依据本条第一款 (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向发包方主张工伤赔偿、工资偿付以外权利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应分情况来确定你的责任,如果是建筑工程,建议对工人申请工伤认定,再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然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你为工人办理了工伤保险,其中的部分赔偿项目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可以减少你的赔偿费用。
如果你的发包是承揽合同,则你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09-08-12 11:01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你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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