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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房产在不知情的状态下成为了军产
11-10 09:54 悬赏 0 发布者:王小玲724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苏州 回答:(6)
我们父亲1939年参加革命,1986年,与第三干休所达成协议,在干休所里自购自建一套房子供家人居住。并向金阊区城建局上报建房手续。在1994年3月份又上交了购买三间头十号十二幢土地的土地征用费伍仟捌佰捌拾元整(5880.00元),因此干休所开具发票一张,上面盖有江苏省军区后勤部及第三干休所公章。房子建好不久,我们就曾经申领过房产证,当时的所长、政委、包括分区相关领导都应该知晓此事,后因当时土地证的问题,将房产证之事搁置至今天。在这二十几年中,我们全家都始终相信党、相信组织,所以,从未找过组织上的任何麻烦。但是现在此套房产为军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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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广东-深圳]
- 雷衍祥律师
- 电话:13534132058
- 104107积分
回复时间:2015年11月10日 11时58分
房产归属以登记为准。
你们想要房产归你们,那只能收集房产应归你们的证据,以房产局为被告起诉,主张其登记错误,要求变更登记。
除此之外没有别的正当途径。
你们想要房产归你们,那只能收集房产应归你们的证据,以房产局为被告起诉,主张其登记错误,要求变更登记。
除此之外没有别的正当途径。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我们就只有当时建房的一些资料,其他还需要什么证据?
其它答案
- [辽宁-铁岭]
- 任玉山律师
- 28097积分
回复时间: 2015-11-10 10:31
你好!
首先,判断是否是私产,就是房屋产权证,你们将房产证之事搁置至今天,那么没有证据情况下,法院很难支持你们。
其次,土地使用权要么国有要么集体所有,个人不享有所有权,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如果土地使用证没有确定适用期限,那么干休所只是照顾老革命而确定由你们暂时使用,如果有使用期限,那么可以按照期限内使用。
最后,如果土地适用证确定期限,房屋虽然没有所有权证,但实际由你们投资建房,那么征为军产时,军队应对你进行补偿。
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到你,如满意敬请采纳支持!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或微信联系。
首先,判断是否是私产,就是房屋产权证,你们将房产证之事搁置至今天,那么没有证据情况下,法院很难支持你们。
其次,土地使用权要么国有要么集体所有,个人不享有所有权,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如果土地使用证没有确定适用期限,那么干休所只是照顾老革命而确定由你们暂时使用,如果有使用期限,那么可以按照期限内使用。
最后,如果土地适用证确定期限,房屋虽然没有所有权证,但实际由你们投资建房,那么征为军产时,军队应对你进行补偿。
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到你,如满意敬请采纳支持!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或微信联系。
追问:
是我们自购自建,并办理了城建局建房及各项手续。而且房产证是在我们全家不知情况下办理的,而且部队也已经进行了二次房屋改革。原来的军产房都变成了私房。
回答:
1、如果有房产证,那就有力证明为私房。
2、部队进行了房改,你们是否参加?如果你们未参加,你们是否有文件证明:已经变成私产?
3、你们有建房手续,如果确定为私产,那是很有利的证明。
4、如果对私产争议比较大,可考虑诉讼解决。
如满意,敬请采纳支持!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5-11-10 11:03
你好
1、首先需要确认,干休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是国有土地,这是肯定的。干休所获得土地的方式应当属于划拨土地,对于划拨土地,其使用权是不能转让给任何第三人的。
2、所以,1986年你与第三干休所达成的协议,由于转让了依法禁止转让的划拨土地,应当属于无效协议。但是,如果能及时办理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手续,将划拨土地变更为出让土地,那么此时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不过,需要注意,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应当交给国家,干休所是没有权利收取土地出让金的。
3、所以,现在的房产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干休所,但是,房子是由你方出资建造,而且达成的协议无效,出让金无法及时补交,对于这些后果,干休所也负有一定的过错,干休所也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
4、我认为,你现在一方面可以要求干休所将建房的钱退还给你方,另一方面,也可以要求干休所按一定比例赔偿房产的增值损失。但是如果要求干休所将房产过户给你,恐怕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中肯建议,敬请采纳。
1、首先需要确认,干休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是国有土地,这是肯定的。干休所获得土地的方式应当属于划拨土地,对于划拨土地,其使用权是不能转让给任何第三人的。
2、所以,1986年你与第三干休所达成的协议,由于转让了依法禁止转让的划拨土地,应当属于无效协议。但是,如果能及时办理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手续,将划拨土地变更为出让土地,那么此时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不过,需要注意,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应当交给国家,干休所是没有权利收取土地出让金的。
3、所以,现在的房产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干休所,但是,房子是由你方出资建造,而且达成的协议无效,出让金无法及时补交,对于这些后果,干休所也负有一定的过错,干休所也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
4、我认为,你现在一方面可以要求干休所将建房的钱退还给你方,另一方面,也可以要求干休所按一定比例赔偿房产的增值损失。但是如果要求干休所将房产过户给你,恐怕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中肯建议,敬请采纳。
- [福建-厦门]
- 杜凯瑞律师
- 3025积分
回复时间: 2015-11-10 11:35
土地性质至关重要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5-11-10 11:56
建议搜集证据,诉讼解决。
- [福建-厦门]
- 林忠律师
- 52512积分
回复时间: 2015-11-10 12:19
不动产归属以登记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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