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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

 07-08 09:26  悬赏 30  发布者:460169…… 给我留言 地区:四川-四川 回答:(2)
我的房屋目前处于租赁状态,约定于今年8月15日租赁期满。由于各种原因于今年6月21日在中介所的主持下与买方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于7月15日之前办理过户手续。又因对方要搞公积金贷款,我们在中介处的主持下就协同他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按中介所的意思我们只是去协助买方贷款,对我们没有任何影响。其中就有一个委托书,被委托的人是买方朋友,我们根本不认识,委托书内容就是委托他代表我们全权处理与买方购房相关事宜。包括签订购房合同,收房款,收租金。在签这个委托书的时候我就提出质疑。但中介所说只是形式。公正办好过后,买方要求他在付钱时我们交房。现在麻烦出来了,我们多次与租客协商希望解除租赁合同,租客不愿搬,说我们违约。只得与买方再次签订协议,于8月15日交房,并付给对方6000元的违约金,约定我们在交委托书的同时,只给40万,剩余3万元待租赁合同结束后再付。现在我们担心交了委托书过后,剩余的钱我们肯定拿不到了。因为委托的内容就涉及到收房款。我们现在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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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07月08日 09时33分
买卖房屋不影响租赁关系,租客有权住至租期届满。此外,租客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未明确通知其买卖房屋的事实,有可能租客要主张你们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同时,房屋买卖的合同签订等相关事宜,最好就自己亲自办理,不要委托连自己都不了解的人,如果发生纠纷,只看证据,建议慎重出具委托书。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非常好。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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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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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7-08 09:38
只要告诉对方是带租出售的就可以,买卖不破租赁,由买主与租客继续履行合同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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