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矽肺赔偿以及待遇问题

山东-潍坊 07-10 09:02  悬赏 0  发布者:642217……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父亲与2001年8月-2010年2月在潍坊裕川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从事喷(打)砂工,2010年02月工作中身体不适,由于工伤在潍坊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0年3月由潍坊人民医院鉴定为贰期矽肺  2010年11月12日,经潍坊市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3级伤残。鉴定期间(2010年2月至2010年11月12号 伤残鉴定完毕)厂家未按国家规定实行工伤待遇,以“厂家规定”为由每日支付20元生活费。其后第二次住院由自己垫付3795.95元医药费,厂家以违规药品为由。未报销个人垫付费用。7月9日医院鉴定为3期矽肺。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厂家应该担负什么责任。以及我们的待遇。以前伤残鉴定上说的无护理依赖,是什么意思?我看书上说的只有4级伤残才有无护理依赖的!伤残鉴定未满一年 我们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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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7-10 09:09
属于职业病,按照等级要求赔偿
追问:

能详细一点吗?

回答:

具体的赔偿包括:医疗费、住院期间的工资及陪护费、职业病等级的赔偿费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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