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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期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违约赔付

辽宁-大连 11-17 10:32  悬赏 0  发布者:sundl 给我留言  回答:(5)
我刚刚看好了一在建商品房,预计2016年10月交房,当我办理完首付款后,在签购房合同时发现关于延期办理产权证的赔付约定有欺诈意图,即”合同约定交房后1年内办理产权证,逾期办理,开发商按日十万分之一赔付,直至能办理为止“,我感觉这样对开发商基本不构成约束力。让开发商给个附加承诺:1,按期办理;2,或逾期办理按银行贷款利率赔付,可以吗?开发商不同意,并告:"不签合同,所付房款不退".请问,我该如何处理。敬请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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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11-17 16:39
1、可以要求。
2、收集证据可以诉讼解决。
回复时间: 2015-11-17 10:56
如果不想买房,持你的预售合同找律师办理退房,具体款项要看合同约定,如有需要电话联系
回复时间: 2015-11-17 11:26
如果不想买房,持你的预售合同找律师办理退房,具体款项要看合同约定,如有需要电话联系
回复时间: 2015-11-17 11:34
你好,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回复时间: 2015-11-17 11:38
如果不想买房,持你的预售合同找律师办理退房,具体款项要看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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