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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吉林-白山 07-14 02:49 悬赏 5 发布者:几万元 给我留言 回答:(4) 1986年我家有新增人口,此时本村李某家人升学户口变迁,上交了土地,村里就给了我家耕种。但当时都没有履行手续,只是在农业税上体现了我家耕种此地。2003年新《土地承包法》实施,我家取得了该土地使用证。2009年该地被征用,并给予几万元补偿,李某向我家索要。现在已经向当地土地仲裁提请审理,请好心的律师帮我指明出路。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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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辽宁-沈阳]
- 110网律师
- 6090020积分
回复时间: 2011-07-14 06:28
毕长明律师解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的权利人确定承包人,若你家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载明的承包地包括你家于1986年后分得的那部分承包地,则你家就享有该部分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
2、虽然根据国家关于农村承包地的一贯政策,即“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但这只是一项原则,具体操作中,发包方可以进行微调;
3、李家作为承包方主动交回承包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所允许的,交回之后,发包方如何处置,也与李家无关;
4、若李家全家均迁入设区的市(如白山市),且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则自1986年其交回承包地那天期将不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反,则本轮承包到期后,在新的承包期内,仍然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很明显李家的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不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的权利人确定承包人,若你家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载明的承包地包括你家于1986年后分得的那部分承包地,则你家就享有该部分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
2、虽然根据国家关于农村承包地的一贯政策,即“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但这只是一项原则,具体操作中,发包方可以进行微调;
3、李家作为承包方主动交回承包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所允许的,交回之后,发包方如何处置,也与李家无关;
4、若李家全家均迁入设区的市(如白山市),且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则自1986年其交回承包地那天期将不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反,则本轮承包到期后,在新的承包期内,仍然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很明显李家的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不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 [辽宁-沈阳]
- 110网律师
- 6090020积分
回复时间: 2011-07-14 08:24
地本来就是承包给你的,李某要不回去。因为土地已经重新承包了。如有不明,可来电咨询。
- [辽宁-沈阳]
- 110网律师
- 6090020积分
回复时间: 2011-07-14 09:28
如果需要可以来当面详细说明如何应对这次仲裁。
- [吉林-白山]
- 李哲锋律师
- 4010积分
回复时间: 2011-07-14 10:41
李某不可能拿到钱,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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