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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聘代通知金问题

北京 07-15 12:25  悬赏 0  发布者:eastbe…… 给我留言  回答:(7)
我在一家外企工作,合同规定了试用期六个月,提前通知三个月。不到四个月的时候公司突然解聘,只同意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是否合理?我是否可以要求三个月的代通知金?
问题补充:
感谢几位律师的回答。我疑惑的地方是:虽然法律规定试用期期间提前三天就可以,但公司与我签订的合同上说明必须有三个月的通知期,对双方都有效,公司可以选择即时解聘,但需补偿。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只补偿一个月工资是否太少?

我的职位属于高管,工资远高于社会平均工资三倍,如果按社会平均工资三北要求补偿对我意义不大了。

另外,合同中有竞业条款限制,但公司并未给我任何竞业补偿,是否可认为竞业条款无效?

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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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7-15 14:08
按法律规定处理即可。
回复时间: 2011-07-15 12:36
合同有约定的,要求按照约定履行。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1-07-15 12:53
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回复时间: 2011-07-15 13:13
适用期期间提前三天通知,你单位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回复时间: 2011-07-15 14:41
按法律规定处理。
回复时间: 2011-07-15 17:41
试用期员工如果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提前三天通知即可
回复时间: 2011-07-16 07:07
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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