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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离家3000公里去广西资本运作孩子抚养权问题

河北-唐山 11-22 18:30  悬赏 10  发布者:729988……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媳妇今年7月份左右北她爸妈叫到北海资本运作,至今一直未归,期间她将我们共同存款5万元在未经我知晓的情况下投入资本运作,同时她还带着我们的孩子一起去的,孩子马上就满周岁了。在8月份左右我去过北海一次,但我不同意他们的事,关系闹得比较僵,现在我非常想念孩子,但她不肯回来,还表示孩子我随时可以去看望,可是我家离北海3000公里,去一次哪里是什么容易的事所以:1、这种情况下她是否有过错,我能否通过法律要求她把孩子带回家。2、如果我们离婚,她是否属于过错方,孩子我能否要求抚养权,我不想等到孩子2岁,过了哺乳期(孩子已经断奶)3、如果离婚我取得孩子抚养权机会大吗?孩子2岁前和两岁后。4、如果离婚我能否要求她归还她未经我知晓投入的5万共有财产的一半。5、如果假设我胜诉孩子归我,她就是拒绝给我孩子,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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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11-22 19:10
孩子抚养权: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三,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追问:

谢谢律师的回答,但这个法律条文我知道,我问的是我媳妇是否属于有过错,在这种情况下,我争取抚养权是否有利,请好好看看我的问题吧,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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