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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分家单补充协议

江苏 07-17 11:44  悬赏 0  发布者:赵玉玲123 给我留言  回答:(0)
原分家单(未)拆迁前:
    事由:父辈的财产分给长子赵长红次子赵长贵及经济承担事宜:
一。东边楼房三下二上层次子赵长贵个人财产,(爷爷奶奶在此住期止归天)
二。西边三间平房,前后一切财产以属长子赵长红个人财产(父母在此住期止归天)
三。楼房价叁万贰千元,次子赵长贵付给长子赵长红壹万陆千元整分三次付清:
    1,96年农历11月12日付伍千元
    2,97年农历8月15日付伍千元整
    3,98年农历11月12日全部付清
四。本人有劳动能力,爷爷奶奶之归天不要弟兄俩负担,如没有能力,由赵长红,赵长贵弟兄俩负担。
五。本人目前由长子次子各员当粮食陆佰斤菜子伍拾斤。
六。双方兄弟俩及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签字:长子:赵长红       次子:赵长贵       当事人:赵在明及他的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现拟分家单补充协议:
房屋“分家单”补充协议书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所立房屋“分家单“中第二条”西边三间平房前后一切财产属长子赵长红个人财产(父母在此住期止归天)“。但以上房屋于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被地方政府征用拆迁,由于长子赵长红家庭困难无力购买需补差价伍万元拆迁补偿房,仍由父亲赵在明出资五万元购买即现在父亲赵在明住的房屋,该房位于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草芳新苑53幢106室,产权证号:宁房权证六初字弟249733号,建筑面积:63.51平方米,土地证号:宁六国用(2009)第090819号使用面积:9.6平方米,现在赵在明妻子已经亡,故经过父亲赵在明两三思考,现在父亲赵在明住的房屋等父亲住到百老归天后仍由三位子女按不同比例继承,长子赵长红继承三分之二,剩下的三分之一由长子赵长红,次子赵长贵,姑娘赵红梅平分继承。以防父亲赵在明亡故后发生矛盾故立此据望三位子女遵照办理。
                         立据人:赵在明字
                 公元二0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希望律师可以帮忙鉴定一下,有没有法律依据,今后有无矛盾会产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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