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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

 08-14 20:25  悬赏 0  发布者:虾米8011…… 给我留言 地区:天津-天津 回答:(2)
请教您一下:我是2008年4月在一家中日合资的开始上班。08年内的工资和加班费都有按月拿到。自2009年1月开始公司开始说实行全年综合计算工时,每个月只发放基本工资。自1月份以来到8月20号的加班小时为380个小时,我在本月的10号提出辞职,按照合同规定我要干到9月10日。但公司说我离职后不能按加班工时的1.5倍拿到加班费。公司说可以给我连续发放2月的基本工资。这样合法吗?

我基本工资1300元1300/22天/8小时=7.4元/小时

按照我加班380小时的话可以拿到加班费:1.5*380*7.4=4218元

公司要是只给我2个月的基本工资才2600元

如果公司没有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得到审批,那我有权要求公司将我的周末加班算为2倍吗?

由于公司bu 给我解除劳动合同,新的单位就不能接受,所产生经济损失可以找yuan单位赔偿吗?

如果要劳动仲裁我需要要取得什么证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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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09年08月14日 22时12分
有加班时间的证据的,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费,给予赔偿。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THANKS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8-14 22:29
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如果是你提出辞职,你将无法拿到经济补偿金;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加班费等情形,你提出辞职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3、如果用人单位实行综合工时制,首先应当经劳动部门批准,如在仲裁阶段,则由用人单位承担是否经批准的举证责任;即使获批准,那么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的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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