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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婆婆讨公道

山东-潍坊 07-19 15:56  悬赏 0  发布者:吴国英 给我留言  回答:(1)
您好:我婆婆刘君英在97年底与现在的公公庞春祥(教师,当时月工资160元左右,现在3000元以上)登记结婚,婚后庞一直在刘家居住,一切生活费用均由刘支付(刘君英前夫留有一笔可观遗产),2005年底庞领刘外出打工,所有收入由庞保管。2009年11月刘查出患有肺癌急需手术,庞称他们攒的钱全部借出,让刘先借借,等收回借款立马还上,刘君英到我娘家借钱(我母亲庞春娥与庞春祥是堂兄妹,现是亲家),恰好我妹妹吴桂红在场痛快应允,与当晚将3万元现金送到我婆家,刘为吴写了借据一份,又有前来探病的刘君光(刘君英堂弟),季久成(刘君英侄子)为证明人,不料想刘手术后出院,庞春祥竟然弃妻离家,刘伤心伤身,拖着病体四处寻找,根本找不到,更无力还债。吴桂红遂于2010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庞偿还借款。庞于2010年10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不予支持。2010年12月一审判决刘·庞应共同承担债务,庞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于2011年7月18日开庭,但刘君英已于2011年2月25日病逝,在刘从出院到病逝期间,只在法院审理离婚案时,见了庞一面,气的说不出话来,直到去世前仍念叨庞春祥不该趁其病重将其抛弃,更不该坑了吴桂红,刘君英生前为人老实·正直,对庞春祥更是一心一意,最后落此结果,真是人间悲剧。在二审中庞否认动手术钱是借款,而是由他支付,并说了一堆他对刘的好,但提交不出任何证据,法官询问了焦点谁付的手术费,双方各执一词,吴桂红已经在一审中提交了借据,并有证人出庭做证,刘君英在一审中到庭应诉并提交了药费单据承认手术费确实借自吴桂红。法官又询问了刘有无遗产,继承人有谁之后,宣布休庭,等待判决。我们咨询律师有两种观点:1·此债务是刘君英与庞春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应维持原判。至于遗产案,应另行诉讼。2·刘已去世,应先划分遗产,继承遗产者同时承担债务,此案发回重审。两种观点都有道理,究竟哪种更适用此案?急盼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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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7-19 16:59
《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法院裁定中止诉讼: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终结诉讼: 
如在一审,继承人直接参加诉讼,较为简单,如在二审,涉及继承人以继承财产为限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直接二审判决,继承人丧失上诉的权利。
是否以刘的继承人提起继承案诉讼,中止本案审理为宜。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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