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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了22年的单位无产权单间房,现在有人提出使用权争议

湖北-襄阳 11-29 15:19  悬赏 0  发布者:abczk1…… 给我留言  回答:(3)
94年通过熟人介绍借用单位无产权过渡单间房屋,后来由于我们夫妻是无房双职工单位默认将此房由我使用,但没有文字依据,以后房屋登记,电改,水改和企业破产后移交给街道居委会的名册都是我的名字。但现在有人提出94年借用的是他的房子。请问应该怎样处理?再有这个适用明法通则155条和157条吗?谢谢
问题补充:
对方向街道居委会提供了94年中间人找他借用过房子的签字证明。让他去法院仲裁他不去,他可能通过熟人现在居委会要直接确认房主是他,昨天在你们这个论坛上有个律师给别人的帖子上有关于单位内部建房、分房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的解释:其中有“单位分配给职工的房屋被其他职工强占,被侵权人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也应予以受理。因为这属于平等民事主体因房屋使用权受到侵犯发生的侵权纠纷,法院应予受理”。该法院受理的纠纷街道擅自做出仲裁是不是有勃中央依法治国、有法必依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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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11-30 07:02
您好,对方有提出哪些证明
追问:

对方向街道居委会提供了94年中间人找他借用过房子的签字证明。

回复时间: 2015-11-30 11:28
要看双方的证据材料分析,建议您带上材料到当地律所当面咨询律师了解
回复时间: 2015-12-01 14:11
居委会通过一个证明来确认房屋权属的做法不合乎规定,况且居委会有没有确权的职能,本身就值得商榷。建议带上资料直接联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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