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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先生、女士们:请帮我在本案实现公平正义。(路费出差费我付;代理报酬按权益实现后的规定的二倍提取风

河南-郑州 12-02 10:28  悬赏 0  发布者:朱韵彬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的告官案件,一审查明我的祖留土地“县人民政府未收回......使用权”,从而以(1998)*行初15号判书,判决撤销被告县政府给公安局颁发的3504号“国土证”;二审查明“公安局......《征地协议书》所载四至并不包括”我的土地,该局建房“占有该地并未依法办理取得对该地使用权的法定手续”,从而以(1998)*行终102号判书,判决维持一审撤销3504号证的原判。但因该二审判书谓我的1988年非农业用地清查后所颁发的《建设用地使用证》(临时)“不具有法定效力”的非法认定,我依法、依规、有序信访申诉8年。2005年,省高院以127号裁令指定中院再审本案。该中院以(2006)南行再5号判书、判决纠正二审对我所持的《建设用地使用证》(临时)无效的非法认定。
    我持再审判书,申请县政府土地局将我的临时证换正式证。该府该局受理后,组织邻宗地权利人现场认界,包括公安局认界都签了字。后,该局着公安局提出(就法院判决查明的事实搞)“异议登记”。土地局就此下“缓登通知”。然,“异议登记”失效。县府该局不履行换证的法定职责。其行政不作为再遭提高。中院要求径直提起民事赔偿之诉。后,该中院迭次以原告“申请换证,土地局以‘待争议解决后再行登记’为由,本院认定本案土地处于不确定状态,判我败诉”。但他们前五次的枉法裁判文书,一一被省高院撤销。现自2007年本案进入民事程序,迄又十年(略)。案件现第六次上诉到省高院。敬请律师界关注指导或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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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12-02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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