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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跟公司签的合同时间为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

江苏-常州 12-02 21:24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1)
本人跟公司签的合同时间为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岗位是营业部担任VMD(服装陈列师)工作地点常州,公司已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于2104年3月变动了岗位,工资未变动(这一块是否违反劳动法);目前本人未违反工作原则,各项考核都达标的情况下,今日公司因经营门店的缩减,又提出要我变动岗位(降低岗位)变动工资(公变向要求本人向公司提出离职),请问是否合理;如本人不同意公司的这次的调岗降薪,是否可以继续我的工作岗位,做好现任岗位的本职工作,求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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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12-03 09:12
14年的调岗,因为你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异议,已经不用考虑
最近的调岗,因为你不同意,所以单位如果强制调动,违法
你叫单位出具调岗通知(有公章),后及时联系律师维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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