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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未过户,房主不交违约金导致租户不搬走,怎么办呢

北京 08-17 21:21  悬赏 0  发布者:xiaoba…… 给我留言  回答:(6)
我于2009年7月12日通过链家地产中介与业主签订了购房合同与定金合同,当日支付给业主2万元定金。由于该房屋当时有租户,其租约是到

2009年年末,所以在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里写明:租户需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一个月搬离此房屋,由甲方(也就是业主)去和租户协商。
之后的2009年7月24日,我和业主一起到链家地产总部,与银行签订了抵押贷款协议,并同时在银行办理了首付款的“二手楼交易资金监管协议”。8月6日链家地产告知我银行的贷款已批复,可以约时间去办理过户。时至今日,租户尚未搬离该房屋,也就是违反了补充协议里载明的“租户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搬离此房屋”该条款。为什么没有搬走呢?原因是租户需要业主赔他解除租赁合同的违约金4000元。起先业主不答应赔付,后来又答应了,一来二去就过了这“一个月”的期限。但我并未去追究业主的责任,口头答应可以再容他几天时间去和租户协

商,但必须在过户之前搬离此屋。8月17日,业主告诉我:18日可以去过户,过户完让我把首付款打给业主,业主收到首付款之后,再从中把

4000元违约金交给租户,租户也答应只要收到违约金就会马上搬离。我提出意见,业主应在过户前将违约金交给租户,这样,之后的过户和和

交房就会没有任何风险,如果按业主的意见,过户完收到首付款才把违约金交给租户,就会存在两种风险,一是业主不给违约金了,二是租户

不接受违约金这个解约赔付形式。为推进此事,我提出第二个意见,应在过户之前,业主和我再签订一个补充协议,大致内容是规定业主已和

租户协商达成以赔付4000元的形式解除租约,收到首付款后会将4000元交给租户,如果租户不接受,应赔偿我多少多少损失(具体尚未洽谈)

。结果,业主拒绝签订此协议。于是,我断然拒绝8月18日去过户。理由是,违反了补充协议里所载明的“一个月内搬离此房屋”的协议,我内心的担心是可能存在如上所说的两个风险。

情况补充:购房合同载明,自签订合同之日起60日之内双方需去办理过户,如甲方(业主)不去,则需赔付我多少多少。
请问,
一、我上面这样做是不是正确的规避了潜在的风险?
二、如果甲方坚持不提前给租户违约金,并拖延过户至签订合同后60日,我去法院,请求法院要求甲方过户和赔偿损失是不是能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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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8-18 06:08
可以要求房主承担违约责任。
回复时间: 2009-08-18 09:00
问题比较专业,非三言两语所能说清楚,建议与律师面洽。
回复时间: 2009-08-18 10:48
可以要求房主承担违约责任
回复时间: 2009-08-18 11:10
可以起诉原房东。
回复时间: 2009-08-18 11:33
根据合同的约定,卖方已经违约,根据违约条款的约定,可以要求房主承担违约责任。 
回复时间: 2009-08-19 20:07
可以要求房主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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