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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利息怎么算

安徽 07-26 08:43  悬赏 0  发布者:wang88…… 给我留言  回答:(1)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我诉傅三富、傅林寿、严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龙游县人民法院以(2007)龙民一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一、被告傅三富归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2006年9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息随本清。二、被告傅三富赔偿原告损失(律师代理费)9040元。上述一二项判决内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完毕,被告傅林寿、严金华负连带责任。诉讼费用12296元由被告傅三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被告傅林寿、严金华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生效以后被告没有按照判决书的规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告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告在2007年起诉时被告被查封的两处房产,法院至今尚未处理。现被告就利息计算与原告产生了分歧,被告认为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内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全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二倍计算利息(即在2008年1月30前按四倍计付,2008年1月30日后按两倍计付),原告认为至少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到本息归还之日止。承办法官倾向于被告的意见。
本人百思不得其解,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按照银行利息四倍计算,不按照指定期间履行,按银行利息二倍计付。按理讲超过时间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惩罚性的手段,为什么利息却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二倍计算,连原来约定的利息也不能计算。法律岂不成了老赖们的保护伞了,为此请求贵局针对此类案件利息如何计算,请给予答复。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我想不明白的事

1、本人数次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为何履遭拒绝??
本人在2007年起诉被告时,就在诉前对被告的两处房产进行了财产保全。如果按照正常情况,六个月就处理房产的话,当初按市价,两处房产抵给我都不够。
2、这个判决到底如何理解??
被告傅三富归还原告汪宵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2006年9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息随本清。
这个息随本清到底是什么意思?如何计算?
3、这条法律条文到底如何理解??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这个加倍支付到底是什么意思?如何加倍?

被告认为现在的利息应按一分计息(即银行利率的两倍计),我实在想不通,我所承办的执行法官也倾向被告的这种说法。我被搞糊涂了。第232条在我个人理解应是在前面的基础上,对被告进行的一种惩罚性措施。现在,按照他们的意思,反而把前面的利息全部归0了。

我是2007年的案子,当时,判决时的经办法官也承认与我理解的是一样的(前面四倍计息到还款为止,再加上惩罚性的利息)。可现在事隔5年,执行法官说不是这么理解的,说现在有新的法律规定,说判决生效后被告于一个月内未支付就统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的两倍计息,把前面的利息全部归0)。即使是这样,2007年的案子也要根据新的法律条文来实施吗,难道不是按照2007年的法律条文执行的吗?真是这样,为何到现在时隔近5年后才和我这么说???如果,每一年高院对执行方案有了变动,我的案子是不是每年都要进行调整呢?如果真是这样,那被告在完全有被执行还款的情况下,拖到现在造成的法律变动给本人造成的损失,由谁来弥补??如果真是这样,所有的被告都拖着不还,等到高院出现对他有利的条文出来后,再进行执行??那作为原告,还有什么可保障的?
我实在是不知道怎么办,有财产的案子都5年未办清,真的无法理解,才向你们求助??希望给我一个计算利息的答案,我也想早点了结此案。谢谢!
恳求期待早日回信!
                                        1375794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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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7-26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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