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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把房子重新过户到我名下是否可行?如果我前夫提出异议,我女儿的赠予是否有效?
福建-福州 08-19 13:49 悬赏 0 发布者:林珠 给我留言 回答:(5) 在夫妻存续期就把共有房产赠予给了女儿。《在于2003年月11月份办理了公证赠予,赠予书主要内容是》赠予人....与.....系夫妻,现自愿将自己名下的座落在........(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字第....)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全部赠予给受赠人。无论今后出现什么情况(如我们离婚、析产等)决不反悔,房屋赠与后只归女儿...一人所有,将来女儿要理房产我们不会干涉.但应无条件保证母亲...有生之年居住此房屋的权利。
在2006年我们到了非离不可的地步,2006年8月份我依“公证赠予书”把房屋产权过户到了女儿名下,在10月份我们办理了离婚手续。
在离婚时丈夫与我争居住此房屋的居住权,他说:房屋虽然赠予给女儿了他没有处分权还有居住权,当时为达成协议离婚我同意了,(其条款写的是;离婚后他另找地方居住。或暂住四楼)。
他在婚姻存续期就与她人在外租房同居,所以他离婚后只在家居住了两天就再也没回来居住过。
虽说他现在没有回来与我同住此房屋,但,这事在我心里的是个定时炸弹,我害怕他随时都有可能搬回来居住。为了解决我的当心与害怕,我女儿主张说用赠予的方式过户到我一个人名下。(现在我女儿已满二十二周岁了)。
用这种方式过户到我名下来,我前夫能提出异议,并要求撤消前面的赠予,重新分配夫妻共有房产吗?
在2006年我们到了非离不可的地步,2006年8月份我依“公证赠予书”把房屋产权过户到了女儿名下,在10月份我们办理了离婚手续。
在离婚时丈夫与我争居住此房屋的居住权,他说:房屋虽然赠予给女儿了他没有处分权还有居住权,当时为达成协议离婚我同意了,(其条款写的是;离婚后他另找地方居住。或暂住四楼)。
他在婚姻存续期就与她人在外租房同居,所以他离婚后只在家居住了两天就再也没回来居住过。
虽说他现在没有回来与我同住此房屋,但,这事在我心里的是个定时炸弹,我害怕他随时都有可能搬回来居住。为了解决我的当心与害怕,我女儿主张说用赠予的方式过户到我一个人名下。(现在我女儿已满二十二周岁了)。
用这种方式过户到我名下来,我前夫能提出异议,并要求撤消前面的赠予,重新分配夫妻共有房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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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09-08-19 16:30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 [-]
- shenye0909
- 给我留言
- 99积分
回复时间: 2009-08-20 00:55
你的前夫没有权利提出异议的,因为房子已经不是他的了。
- [福建-泉州]
- 谢文笔
- 给我留言
- 3140积分
回复时间: 2009-08-20 08:49
您好:1.你们将房产赠与你们的女儿是附条件赠与,即保证父母有生之年享有对该房屋的居住权;2.若是你女儿将房屋过户到你的名下,这也得保证你前夫的居住权,否则你们之间的赠与就是可撤销的;3.建议跟你前夫进行协商,确定独占居住权
- [福建-福州]
- 周兴芳律师
- 6388积分
回复时间: 2009-08-20 10:28
房子是大问题,最好找个律师帮助解决.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09-08-21 13:34
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公证并已经过户给女儿,该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合法属于女儿所有。“将来女儿要理房产我们不会干涉”,女儿作为合法房产所有权人,有权处分,并未违反所附属的赠与条件。可以赠与并过户给你。
女儿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无论父母是否离异。包括给予居住房屋的赡养方式,这是法定的义务,不得协议抛弃。 离婚协议中有关“居住权”的问题,与赠与合同没有关系。至于,丈夫以后的回来居住,属于赡养的行为方式,应按照赡养的有关规定处理。
女儿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无论父母是否离异。包括给予居住房屋的赡养方式,这是法定的义务,不得协议抛弃。 离婚协议中有关“居住权”的问题,与赠与合同没有关系。至于,丈夫以后的回来居住,属于赡养的行为方式,应按照赡养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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